6月15日,《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布实施,其中,《目录》较之以往,对携带刀具、球棒、饮用酒及充电宝等物品乘坐地铁的规定作出调整。
通告显示,为保障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加强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见附件),现将《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非法携带《目录》中“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内的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对于携带《目录》中“限制携带物品目录”内的物品乘坐轨道交通的,不得超过限制携带数量和规格。
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车站内通过多种方式在醒目位置公告《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落实乘客运输安全检查责任,履行安全检查职责。乘客有义务自觉接受并配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
三、对非法携带《目录》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乘客,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携带《目录》禁止或限制的但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物品的,乘客可以自弃该物品后进站乘车或者改乘其他交通工具;乘客拒不接受的,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乘客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工作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据悉,在之前公布实施的《目录》中,对刀具及饮用酒的规定均为禁止携带乘坐地铁。而在此次公布实施的《目录》明确规定,“包含但不限于金属、陶瓷等硬质的裁纸刀、水果刀、餐刀、剪刀、工艺刀、工具刀等。每人携带数量限1把”同时也对刀刃长度进行明确规定,即“单品刀刃部分在10厘米及以上的禁止携带。”
同时,《目录》对锤子、钢(铁)锉、锥子(尖锐物)、钻子、铁棍等金属利器、钝器及球棒、木棍等棍状物品也做出新规定,即“每人携带数量累计不得超过3把(含)”,并对该类物品进行了规定,即锤:单品全长25厘米及以上的禁止携带;自带动力的钻、锯、射钉枪等禁止携带;球棒:单品全长50厘米、直径6厘米及以上的禁止携带。
此外,《目录》还对之前禁入的饮用酒放宽了限制,即酒精度40度(含)以上的酒类限带2千克(含)(净重2千克(含)以内出厂包装完好);酒精度40度(不含)以下的酒类限带12瓶(含)(12瓶(含)以内出厂包装完好);散装酒限带2千克(含容器质量)有桶、罐、瓶等能密封的容器(含已开启饮用过的瓶装、可封盖的剩余酒)。
值得注意的是,《目录》规定,乘客随身携带充电宝累计不得超过2个(含),且单个容量不超过20000mAh(含),单品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值不得超过160WH。违规者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目录》还对空气清新剂、摩丝、发胶、染发剂等用自喷压力容器包装的物品,花露水、香水、洗甲水、指甲油、光亮剂、衣领净等易燃液体,打火机、安全火柴等物品的携带数量进行了规定。
附:《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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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明警方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