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这里“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到底指的是那些采购文件呢?
广义的采购文件泛指采购过程中形成的有关书面资料,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定标文件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内部资料,采购预算是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对采购人的批复,显然对这些采购文件不可提出质疑。
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质疑与投诉的规定,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也是不可质疑的采购文件。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供应商如果对验收证明有异议,应当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的途径处理,因此,验收证明不属于可质疑的采购文件。
评标标准、合同文本是可以质疑的,但它们一般都已包括在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询价通知书之中。
投标文件除开标及中标时公开的内容外,其他内容不会对外公开,评估报告对外公开的仅仅是中标、成交公告所包含的内容。投标文件和评估报告也不属于可质疑的采购文件(对投标文件和评估报告的公开内容可以提出质疑,但这些质疑应归属于对采购过程或者对中标、成交结果的质疑)。
除《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所列举采购文件外,实践中还有两类重要的采购文件,即招标、谈判、询价、磋商、资格预审公告以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对这两类采购文件是可以提出质疑的。不过,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澄清、修改、补充文件本身就属于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综上,可质疑的采购文件主要是指招标、谈判、询价、磋商、资格预审公告以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包括属于其组成部分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和评标标准、合同文本等)。
(以上内容摘自《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