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病”的认定标准
(一)高血压病:
符合高血压病诊断标准或既往住院病史资料被诊断为高血压病,但未造成心脏、肾、眼等靶器官损害,需长期服用降压药治疗。
(二)糖尿病:
1、有临床表现;
2、相关化检查结果均达到糖尿病诊断标准或既往住院病史资料被诊断为糖尿病。
“两病”的申请条件:
(一)具备内科(或全科)专业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定为 “两病”的认定机构,具有相关资质的医师纳入 “两病”认定医师库管理。
(二)参保城乡居民患病后符合“两病”诊断标准但未达到城乡居民医保“一类”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的可进行申请认定,流程如下。
1、携带具备“两病”诊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或出院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加盖病案专用鲜章)或门诊病历(门诊病历需有2次以上详细的症状、体征、辅助检查、用药情况的就诊记录)、相关的辅助检查报告;到具有“两病”认定资格的医疗机构,经具备认定资格的临床医生进行认定,并填写《西昌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资格认定审批表》;
2、《西昌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资格认定审批表》经认定医院医保办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由医保办专人负责提交至医保中心录入医保系统,“两病”认定的相关资料由该院医保办收存备查;
3、通过“两病”认定的患者从认定之日起即可享受“两病”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