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实践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近日,苏州市吴江区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出台《关于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了总体要求、实施主体、适用范围、适用情形、采取方式、程序要求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办法》指出,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重在压实“两个责任”,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纪在法前、从严监督原则,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原则,程序规范、分类处理原则;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和组织部门是实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主要采取预防谈话、提醒谈话、谈话函询、诫勉谈话、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七种方式对党员干部存在的潜在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问题早预防、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置。
《办法》明确七种方式的适用情形。预防谈话主要适用党员干部“无问题”谈话;提醒谈话主要针对干部考察、调研、走访、座谈、督查等途径发现党员干部在思想、履职、作风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谈话函询主要适用于党员干部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诫勉谈话主要适用于党员干部在“六大纪律”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经调查核实尚未达到纪律处分的;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主要适用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不严格、党的领导弱化、班子及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责任检查主要针对情节较轻、损害影响较小的问题,通过书面检查进行反省;通报批评主要适用于党员干部履行职责不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
该《办法》还设计10张表格文书,规范了预防谈话、提醒谈话、谈话函询、诫勉谈话等7种方式的实施程序;明确规定建立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抽查核实制度,区纪委每年对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相关档案材料进行检查核实不少于30%,实施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明工作纪律,对失密泄密、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责。(吴纪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