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卡作为生活必需品,连接起我们和家人、朋友之间的交流。但在不法分子手中,手机卡成为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帮凶”。若倒卖、非法买卖手机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及其他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就可能犯了“帮信罪”。
案件回放2021年10月,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从某、王某一、赵某和王某二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以下是他们的自述。
从某:2020年12月,我在微信上看到有人在发收个人手机卡的信息,我就加了对方微信。对方说每张手机卡给280元,只要是三网卡就行。我找了另一个朋友张某,他给了我3张卡,然后我自己又去办了3张卡,随后联系了收卡人。收卡人让我邮寄过去,给我提供了地址。晚上的时候,对方说邮寄的卡验完了,其中有一张是废卡,然后扫码支付给我1400元。之后我回家找到了朋友张某和马某,又办理了手机卡给对方邮寄过去。我总共邮寄了18张手机卡,获利4720元,然后给马某转了1050元,给张某转了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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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一:我在广告微信群中认识了一个微信名叫晋某的人,晋某每个月给我500元报酬,让我用自己的银行卡帮他给别人转钱。从2020年9月到2021年3月,总共六个多月,每个月帮忙打款二十几次,数额不固定。后面我还卖给晋某三个微信账号。我知道晋某用我的微信账号卖手机卡,骗别人钱,但知道以后我还是在帮他转账。
赵某:两三年前,我玩一个台服的游戏时认识了一个人,我俩互相加了微信。去年四月的时候,他突然在微信上联系我,说可以挣点外快,就是让我帮他收“流量卡”,他会负责联系买卡,我验卡,能用的话寄到一个他给我的台湾的地址,每寄一张给我一百元。从五月份到年底,我断断续续给他寄了四五十个快递,一共获利五千元左右。期间我还用自己的信息帮他办了两张银行卡、一张手机卡租给他用,加上之前卖卡的钱,总共获得了大概三万元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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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二:去年在一个车友会群中和一个河北人闲聊车的事,我们互相加了微信。他问我收不收电话卡,我帮他联系了一个之前我卖给他过电话卡的人。我知道贩卖手机卡是违法的,所以没用自己的微信联系这种业务,用的QQ。河北人以为这个QQ就是实际收卡人,但其实是我在中间倒卖。收卡人说300元一张卡,我告诉河北人280元一张卡,我在中间扣了20元的好处。我在上家总共收到了10500元,除了给河北人的转账,我盈利了3220元。在河北人之前我就跟上家有过倒卖卡的交易,总共盈利2520元。
盛恒律师解读帮信罪,全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修正案(九)》所增设,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从某、赵某等人最终因犯帮信罪最终被判处8个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生活中常有人认为买卖、租借电话卡是小事,但是其实这些都是违法行为,银行卡同理。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等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