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手机卡不知情构成什么罪,倒卖手机卡的最新立案标准

首页 > 数码 > 作者:YD1662023-02-03 21:45:04

李某授意赵某在为顾客开通手机卡及解决网速问题的过程中,通过多次额外进行人脸识别、冒用顾客签名等方式,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以顾客的名义开通多张手机卡并变卖获利。后这些手机卡中有部分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近日,顺义法院一审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被告人李某授意被告人赵某在北京市顺义区其经营的手机店内,在为被害人开通手机卡及解决网速问题过程中,故意多次额外进行人脸识别,冒用被害人签名等方式,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名义开通手机卡4张,后由李某变卖获利。后他人利用上述手机卡中的2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8起,骗取人民币共计51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供述称,其有一个朋友是做收购手机卡的,其与赵某通过故意选择一些岁数较大的老年人、不太熟悉手机使用的人和办卡时比较无所谓无防备的人,在上述人群不知情的情况下多开通几张其本人的实名手机卡再出卖牟利。二人累计卖了30余张,每张90元,其知道这些卡可能有“猫腻”,会被用于具有违法犯罪风险的活动。

被告人赵某供述称,其与李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其经营一家手机店,负责手机卡办理等基础业务。其经过与李某商量,在给某些客人办理手机卡时,以“刷脸没刷上”“需要多次指纹识别”等借口,故意盗用他人的公民个人信息办理其额外的手机卡并用于出售获利,因行为隐秘,案发前一直都未被发现。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伙同他人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二人从宽处罚。最终,顺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手机卡是重要的社会工具,切勿向他人出租、出借自身实名办理的手机卡,一旦出租、出售的本人手机卡关联了严重犯罪或出租、出售他人的手机卡达到20张以上,就会面临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风险。同时,在办理手机卡时应到正规经营的通讯商门店办理,对涉及面部识别、指纹录入等个人公民信息的部分,应多加留意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加强隐私保护,防止窃取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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