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里拍一拍会被看到吗,群里拍一拍会有消息提醒吗

首页 > 数码 > 作者:YD1662024-05-02 22:33:54

看到行政机关公布或张贴的公文,有的人喜欢就拿出手机拍一拍,发到微信交流群中。也有的人出手“显摆”或者“炫耀”等心里,将法律文书在微信群里“晒一晒”。 今天这个案件告诉大家,应尊重他人的个人信息权利,否则,你可能从受害人变成侵权人,从赢家变成输家。

■基本案情:将他人被处罚决定书发微信群起争议

2019年12月12日,李某因殴打他人,被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罚后,孙某于当晚将对李某的处罚决定书发送到某微信服务交流群内,处罚决定书未作更改,上面有李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及相关处罚等内容。2019年12月25日,平泉市公安局茅兰沟派出所作出平公(茅)行罚决字〔2019〕14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孙某罚款200元。2020年7月7日,李某向一审法院提起隐私权诉讼,要求孙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

■法院裁决:侵犯个人隐私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信息的权利,是自然人对其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资料等私人信息享有的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自然人为了维持正常的生活和精神的安宁,往往希望保护自己私生活中的秘密。对自然人隐私权构成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孙某未经李某许可,擅自将带有李某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送到微信群,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孙某侵犯李某隐私权的行为,使李某不愿为他人所知的私人信息被他人知晓,给其生活和精神安宁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李某要求孙某在本村西河南服务交流微信群内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孙某的侵权行为给李某的生活和精神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判断,酌定孙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李某主张孙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因其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与孙某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到本村西河南服务交流微信群内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823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孙某在某微信服务交流群内公开向李某赔礼道歉;孙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孙某提出上诉。2020年11月25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8民终266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北工人报记者贺耀弘)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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