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临海新闻网】
甲公司是我市一家负责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中央空调安装等作业的公司。2018年8月,来自贵州的张某一来到甲公司一工地做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地负责人向张某一要身份证用来办理工伤保险。张某一发现自己的身份证找不到,便提交了弟弟张某二的身份证申报工伤保险。
没有想到,2018年9月16日,张某一在该工地安装消防设备时,从约5米高处摔下。伤情经诊断为双侧足跟骨折,经过手术和住院治疗后出院,医嘱休息3个月。甲公司垫付医疗费3万余元。2019年底至2020年初,张某一3次向甲公司领取了拆除钢板预付款,合计9000元。
2018年10月8日,甲公司向市社保部门提交了其职工“张某二”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保部门认定“张某二”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予以认定为工伤。社保部门在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受理过程中发现,实际受伤人为张某一,并非张某二。2020年8月21日,我市社保部门作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张某一认为自己与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属于工伤,甲公司当初没有审核身份信息,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一因此将甲公司起诉至临海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甲公司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26万余元。
临海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张某一之间的劳动关系可以认定。停工留薪期满后,张某一没有回甲公司工作,自动离职,应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实际解除,无须再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张某一冒用他人身份进入甲公司,未提供本人真实身份信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甲公司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履行了法定义务。社保部门因张某一故意隐瞒自身真实身份撤销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因张某一自身的过错导致其无法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因此,临海法院认为,甲公司无须支付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部分,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治疗工伤的医疗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扣除甲公司已支付的垫付款,临海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张某一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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