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有哪些,财产保险怎样具有保险利益

首页 > 上门服务 > 作者:YD1662023-06-16 01:47:54

1. 财产保险利益分类:

 财产上的现有保险

这里所说的财产既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现有利益是指现在存在并可以继续存在的利益,财产上的现有利益包括所有权、共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产生的保险利益。

 由现有利益所产生的预期利益

预期利益不是一种凭空产生的利益,它有得以获得或实现的合同根据或法律根据。

 责任利益

从广义上来说责任可以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而这里所说的责任利益指的是因民事责任而产生的责任利益,进一步说,是因合同责任、侵权行为责任等产生的责任利益。在存在发生经济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地方,即有保险利益的存在,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投保人投保、保险人承保的责任利益,只能是因民事责任而产生的责任利益。

 或然利益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特定财产可能所具有的不确定的利害关系,常常作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标的。

2. 保险合同的存在时间

财产保险合同通常规定,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时候,被保险人应当对此有保险利益。否则他不能行使索赔权,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财产保险的目的是补偿经济损失,如果某人在订约时有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不存在了,则表明他没有遭受损失,因而不能获得补偿。

3. 保险利益与赔款支付的关系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不仅在损失发生的时候必须存在,而且,被保险人所能够得到的赔偿的数量也是受保险利益的范围限制的。

4. 财产保险所保标的物的转移

 让与 除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之外,大多数财产保险通常都规定,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标的物转移至他人而未取得保险人的同意或批准,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这一规定侧重要求获得保险标的物的人履行通知和批准手续,并未排除保险利益可随保险标的物的让与而转移的情形。

 继承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保险立法都规定,在财产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其继承人自动获得被继承财产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合同期满。

 * 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如果被保险人*,保险利益将转移给*财产的管理者或债权人,但有一个期限规定,在此期限内,保险合同 继续有效,超过该期限 ,*财产的管理人或债权人应与保险人解除合同。

5. 保单诉权的转让

保单诉权的转让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将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他人,这种转让是被保险人自由处分其财产权的一种民事行为,法律上一般予以承认,而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而且这种转让一般也不会产生道德风险,不过被保险人应将诉权转让通知保险人,以免保险人发生赔付的错误。

Ref: 《保险学》 孙祁祥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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