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购买了保险,可是摊上事故时,会有赔偿不到或者赔偿少的问题发生,这可能是因为自己买了假保险,亦或是买的保险没买对,再或者,就是满足不了保险活动中的几大原则所致。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即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和近因原则,搞懂了这四个原则,让你轻松面对赔偿时的各式逻辑关系,让你的理赔不再犯难。
今天,我们就来着重讲解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的保险利益原则吧!
1. 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上的利益关系。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投保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必须是经济利益
必须是确立的利益(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2. 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保险利益原则: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1) 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
(2)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3.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
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立
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的保管人、货运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
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一般要求从合同订立到终止始终存在保险利益(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除外).
(3)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变动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
1.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立
为自己投保
为他人投保:亲密的血缘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济上的利益关系。
2.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
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的时候不追究.
3.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变动
保险利益原则在责任保险中的应用
1. 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公众责任保险
2. 制造商、销售商等-产品责任保险
3. 各类专业人员等—职业责任保险
4. 雇主对雇员—雇主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
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信用保险
义务人可按照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身信用的保险,即保证保险。
提示:
保险不是想给谁买就能给谁买的,比如恋人关系不具备购买保险的条件。
保险受益人的确定至关重要,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可以经被保险人同意而修改;收益关系可选法定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