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及谁有权解除人身保险合同这个问题,可能你还真说不全。
在具体了解这个知识点之前,我们要知道【保险合同】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当事人都应当按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所以说保险合同是很重要的,我们究竟获得了哪些保障,都要以合同为准。
但这并不是意味着不到合同自然终止我们就拿它没办法了,法律也规定了在一定的情况下合同可解除。
1、
投保人的解除权
这个好理解,简单粗暴来说,我给钱你们办事儿,我不需要你们帮我做事儿了,那么我自然可以解除合同关系。
《保险法》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投保人拥有除法律或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任意解除合同的特权,主要是因为保险合同是一份保障性合同,投保人是出于保障自己利益的目的而与保险人签订的合同,因此可以根据自己需求和意愿在法律约束的范围内选择保或不保。
▲示例
大家手中产品的保险条款也会写明,若解除合同需要准备哪些手续,以及投保人可能遭受的损失,因此解除合同前也需慎重考虑衡量。
2、
保险人的解除权
从上面的法条我们还可以读出一个信息:保险人是不能随意解除保险合同的。
保险人的解除权是有很多前提条件限制的,满足了,才可行使解除权。
首先,若是与投保人协商一致的,是可以解除的。
《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其次,还有以下3种情况:
《保险法》
1. 第十六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 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对了,还有伙伴不知道“保险人”是指“保险公司”噢,这下可要记清了。
3、
被保险人的解除权
等等,被保险人也有解除权?这感觉说不通呀,保障的可是他。
但确实有这样的规定:
《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条 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被保险人是保单中不可缺少的法律关系的一方,其作为保险事故的承载对象,被保险人以自己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合同的标的,若投保人为了拿到死亡保险金加害于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是极其不利的。
所以即便是一开始被保险人同意他人为自己投保,但随着时间二人流逝关系由好转坏,被保险人也可要求解除合同。
4、
法院的解除权
大家老说保险骗人,保险:“这锅我可不背。”
骗人的,只有人罢了,保险合同白纸黑字有法律约束,保险公司敢有哪点不履行?
早些年保险的销售误导普遍,可能不少消费者中了招,因此消耗了对保险的信任。近来有所改善,但确仍有夸大其词者:保险能避债避税、保险有事就赔钱等等。
在此也提醒下消费者,依保呗儿行走江湖的经验,但凡涉及钱的,哪有那么简单的好事儿,钱越多,此事越不简单,自己弄个清楚先。
保险自然没那么神乎其神,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陷入经济纠纷或涉嫌犯罪,其购买的有理财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可被强制执行退保。
Ps.注意是理财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会被强制执行,比如:储蓄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等。
目前浙江和江苏高院先后发布《通知》,并明确:
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词条解释】
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在法院对于一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
今天也是满满的法律知识,越看越清晰了吗?
回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