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阳法院速裁中心受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吴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被告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原告受伤,合
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被告各负事故同等责任。但是本起事故中被告驾驶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且被告王某为投保义务人,原告请求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未超出交强险的分项责任,因此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损失10余万元。送达民事判决书后,被告王某后悔不已,自己因为节省保险费导致更大的损失,并保证在以后的每年中一定及时投保交强险。
未投保交强险的后果,你了解吗?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机动车一方未按照法律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事故后,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应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向被侵权人承担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投保的,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有保险公司向第三方的人身财产损失提供赔偿。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还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法条链接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 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雷泽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