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非公有制企业包括国企吗

首页 > 上门服务 > 作者:YD1662023-10-26 14:53:52

民营企业,规范的提法应该叫做私营企业,或者非公有制企业。

非公有制经济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指引下,非公有制经济从无到有、由小变大、由弱变强,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一、 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

非公有制经济,是与公有制经济相对应的概念,是从所有制形式上对经济形式所做的划分。按所有制形式划分,我国经济形式分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除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包括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之外的其他经济形式,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港澳台商投资经济、外商投资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中的非国有成分和非集体成分,统称为非公有制经济。

除港澳台商投资经济、外商投资经济之外,非公有制经济一般指个体私营经济。

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这是民营经济的根本特征。企业(个体工商户)归投资者个人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完全由投资者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这种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对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受到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其他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侵犯。

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个体经济是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经济,它的基本特征是以经营者本人或者家庭成员劳动为主,由个人支配其劳动所得的一种经济形式。私营经济是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形式。它的基本特征是生产资料私人所有、雇佣劳动为主,劳动所得扣除生产成本,上缴国家税收,支付工人工资之外,由出资人支配。

生产经营的自主权。生产资料归出资人所有,决定了民营企业归业主领导,由业主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营企业的这种经营自主权主要体现在财产所有权、依法经营权、机构设置权、劳动用工权、工资及利润分配权、劳务定价权等方面。

经济组织区别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是指按一定方式组织生产要素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一定的社会集团为了保证经济循环系统的正常运行,通过权责分配和相应层次结构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有机整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则是从所有制形式上对经济组织所做的界定,特指除公有制(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之外,以及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集体成分)经济组织之外的其他各种经济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中非国有和非集体成分的经济组织。

由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普遍呈现规模小,从业人数少,注册资本(金)不多等特征,私营企业绝大多数为小型微型企业。在我国全部市场主体中,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占90%以上。同时,在私营企业中,90%以上为小微企业。因此有时候称小微企业,实际上指私营企业;称非公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实际上也是指小微企业。

长期以来,国内对于企业类型的划分同时存在多套标准。一是前面所说的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划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二是按企业规模,划分为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三是按企业组织形式,划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此外,按照投资者的身份,又区分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现在,因为一部分人主张“淡化所有制”,不再以所有制形式对企业进行划分,只能模糊地划分为国有企业和小微企业(民营企业)。

将非公有制经济称为“民营经济”,将私营企业称为“民营企业。”刻意回避“私有”“私营”等字眼,其实完全没有必要。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是载于我国宪法的。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有即民有(社会主义全民所有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国营实际上也是民营,国营与民营不应该是相互对立的概念。同样,“公有”对应的自然是“私有”(非公有),“国营”(包括“集体”)对应“私营。”之前许多的政府部门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是规范地称之为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企业或者私营企业。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只是一部分人习惯上的叫法,但习非成是,大家也只有接受了。

二、 民营经济的产生

其实,民营经济并不是一种“新经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也不是什么“新经济组织,”而是“古已有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国内已经存在相当数量的私营工商业者,以及大量遍布城乡的个体手工业者、小商小贩。因为战难,他们之中有的**,有的关门歇业,生产经营陷入十分艰难的境地。

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确乎有其“新”的一面,因为这时的私营经济已不是新民主主义时期的私营工商业的简单恢复,它与以前的私营经济存在很多不同。

首先,它是在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允许和鼓励下出现和发展的,是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服务的;其次,它是在公有制经济已经占主体,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已经建立和巩固的大环境下存在和发展的,不能不受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的影响和制约;第三,它的所有经营活动都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应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第四,私营企业主也不同于社会主义改造前的民族工商业者,他们大多是一直受党教育的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或其子弟,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是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的感召下创业的,与其他阶层的人士一样,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说非公有制经济是改革开放的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迅速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改善人民生活,党和政府采取了“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保护和发展私营工商业的方针政策,由于战乱停工歇业的私营工商业逐步得到恢复。到1949年底,私营工厂由9717家增加到12007家,增加了23%,工人人数由42590人增加到50430人,全国城乡个体工商业从业人员约3000万人。1950年全国城镇共有摊贩197万户、216万人,到1952年则增加为218万户、243万人。

1953年以后,经过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3月底,全国除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外,基本上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改造面约占99%,私营经济基本上归于消亡。到1956年底,全国城镇个体工商业者仅有16万人。经过十年动乱时期进一步“割资本主义尾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的1978年,全国范围内私营企业基本已不复存在,全国城镇个体劳动者仅存14万人。

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和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地位和作用开始进行重新认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逐步进行调整,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舆论环境。1979年4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国工商局长会议的报告,这个报告明确提出,“为了方便群众生活,并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要协助有关部门多设一些城镇修理、服务性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同时,可以根据当地市场的需要,在征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的个体劳动,但不准雇工。”

1981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要求“积极鼓励和支持社员个人和合伙”发展农村个体经济。7月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对个体经济的性质做了进一步的定义,提出“从事个体经营的公民,是自食其力的独立劳动者。”文件充分肯定了个体经济的作用,提出个体经济“对于发展生产,活跃市场,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扩大就业”都有重要意义,同时还提出国营、集体企业将“手工业、修理业、服务业和商业的网点,租给或包给个体经营者经营”,并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必要时,经过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请1-2个帮手;技术性较强或者有特殊技术的,可以带2-3个最多不超过5个学徒。”

从1981年到1984年,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务院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等多个政策文件,对全国城乡个体经济发展与管理等方面做了政策性规定,建立起改革开放初期发展个体经济的政策框架。这些政策的基本点是鼓励、扶持城乡个体经济发展,同时,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对个体经济发展也作了一些限制,如不准雇工等。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明确了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地位。十二大报告指出,“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总的说来还比较低,又很不平衡,在很时时期内需要多种经济形式的同时并存。”“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同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条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1987年,国务院公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对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国家关于个体经济的政策进行了全面总结和系统化,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职责,从扶持发展和加强监管两方面较好地统一了对个体经济的政策,促进了个体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到1988年底,全国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达到1452.7万户,从业人员2305万人,分别比1982年增长4.58倍和6.02倍。

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各地先后出现了一些“请帮手、带学徒”超过政策规定的“个体大户”或“雇工大户”,客观上产生了私营企业合法化的需求。城乡个体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个体大户”或“雇工大户”,实际上是私营企业,中央对它们采取了先“看一看,等一等”的方针,既不取缔、禁止,也不鼓励、提倡。

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指出对当前雇工人数超过法定人数的企业,可以不按资本主义的雇工经营看待。经过几年的实践和在实践中的调查研究,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党的国家对私营经济的政策逐渐明朗。1987年1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了《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中央5号文件,首次提出应当对私营企业采取“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㧕弊,逐步引导”的方针,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商品经济发展中,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个体经济和少量私人企业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我国人多耕地少,今后将有亿万劳动力逐步从种养业转移到非农产业,只有实行全民、集体、个体和其他多种形式一起上的办法,才能顺利实现这一转移。”

198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作出了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判断,十三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鼓励它们继续发展”,“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必须尽快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它们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

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988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扫清了私营经济发展的障碍,为私营经济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与制度环境。1988年底,全国个私营企业从无到有并迅速发展到9.06万户,从业人员约163.1万人。

三、 民营经济的发展

1992年春天,*同志视察南方并发表重要讲话,在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等问题上,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特别是提出了判断成败得失的“三个有利于”标准,进一步消除了人们的一些疑虑和模糊认识。*同志指出,“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同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四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同志的谈话和党的十四大激发了广大群众投资办厂经商、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个体私营经济步入发展的快车道。到1997年,全国个体工商户达到2850.8万户,5441.9万人,分别比1992年增长了85.9%和110.52%,5年间年均增长率分别是13.2%和16.31%。1997年全国私营企业发展到96.1万户,1349.26万人,分别比1992年增长了近6倍和近5倍,5年间年均增长率达到47.07%和42.23%。

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出发,进一步明确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历史地位。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个体私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

十五大报告强调指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报告提出了混合所有制的概念,进一步拓展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同时还提出了“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实际上等于承认个体私营经济中存在的剩余价值现象。所有这些理论创新丰富和发展了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消除了思想上的疑虑,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扫清了障碍,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在党的十五大之后召开的历次代表大会上,在坚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认识的基础上,党的十六大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保护私人产权的法律制度。”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性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这些方针政策的出台,进一步清除了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为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固定下来,并规定平等保护私有财产权,给个体私营业主吃了定心丸。

2005年和2010年,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36条”)和《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36条”),从放宽市场准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维护民营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及引导民营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改进政府对民营企业的监管、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等方面都作出了十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扫除了各种体制制度障碍,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了更加宽松的环境。到2012年底,全国登记私营企业1085.72万户,从业人员11296.1万人,注册资本(金)31.1万亿元;个体工商户达到4059.27万户,从业人员8628.31万人,资金数额1.98万亿元。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统一部署,全面推进了一系列商事制度改革举措,在放宽市场主体准入的同时,转变监管方式,优化服务措施(“放、管、服”改革)。

在放宽市场准入方面,放宽市场主体准入管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市场主体登记由“先证后照”变为“先照后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在转变监管方式上,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

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强化企业的自我管理和社会组织的自律作用;

在优化服务措施方面,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建立小微企业名录,整合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服务力度。

各省、区、市还大力推进“一址多照”、“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等登记改革,并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核发一照、加载一码”等便民举措,大力压缩工商登记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当场核发营业执照。

商事制度改革极大地释放了市场活力,激发了群众投资创业热情,在全社会营造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浓厚氛围。2013年-2017年,在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5年中,新设市场主体7480.2万户,新设立企业2219.5万户。日均新设市场主体从改革前的3.1万户增加到2017年的5.3万户,日均新设企业从改革前的0.69万户增加到2017年的1.66万户。到2017年底,全国实有个体工商户6579.4万户,私营企业2726.3万户,个体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合计达到3.4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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