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审计标准的方法,审计判断的最佳方法

首页 > 上门服务 > 作者:YD1662023-10-26 14:46:41

独立性作为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之一太过重要,本章单独来写,共计6分

一、独立性的概念

1.形式上的独立性

2.实质上的独立性

二、网络与网络事务所(等同于会计师事务所看待)

(一)网络:是指由多个实体组成,旨在通过合作实现下列一个或多个目的的联合体:(6个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1.共享收益、分担成本

(1)如果联合体之间分担的成本不重要,或分担的成本仅限于与开发审计方法、编制审计手册或提供培训课程有关的成本,则不应当被视为网络

(2)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与某一实体以联合方式提供服务或研发产品,虽然构成联合体,但不形成网络

2.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

3.执行统一的质量管理政策和程序

4.执行同一经营战略

如果一个实体与其他实体仅以联合方式应邀提供专业服务,虽然构成联合体,但不形成网络

5.使用同一品牌

6.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

如果一个联合体旨在通过合作,在各实体之间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应被视为网络

重要的专业资源主要看是否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共享的资源不仅限于共同的审计手册或审计方法

2.共享培训资源,包括交流人员、客户信息或市场信息;

3.拥有最少一个共有的技术部门

注意:名义上,一个联合体中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几家税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或咨询公司没有使用同一品牌,但实质上他们在人员、客户资源方面存在共享的情况,则上述实体属于同一网络。

(二)网络事务所定义

网络事务所:属于某一网络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除非本章另有说明,如果某一会计师事务所被视为网络事务所,应当与网络中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保持独立

注意1:有关对网络事务所独立性的要求,适用于所有符合网络事务所定义的实体,而无论该实体本身是否为会计师事务所。

注意2:联合体是否形成网络取决于具体情况,而不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或实体是否在法律上各自独立

1.判断标准

(1)考虑运用职业判断来确定该联合体是否形成网络;

(2)考虑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是否很可能认为该联合体形成网络,并且这种判断应当在整个联合体内部得到一致运用。(别人有可能认为)

2.构成条件

(1)以合作为目的(必须是长期性和战略性的合作,短期的不属于网络)

(2)明确旨在①共享收益、共担成本,或②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或③执行统一的质量管理政策和程序,或④执行同一经营战略,或⑤使用同一品牌,或⑥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

三、公共利益实体

(一)公众利益实体包括

1.上市公司

2.法律法规界定的公众利益实体;

3.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审计独立性的要求接受审计的实体。

(二)具体说明

1.公共利益实体不仅包括上市公司,也包括一些非上市但按照上市公司审计独立性的要求接受审计的实体,如某些大型非上市金融企业。

2.对于其债券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报价或挂牌,或是在法律法规认可的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类似机构的监管下进行交易的实体,也应当作为公众利益实体对待。

(三)考虑因素

1.该实体业务的性质;(如:金融业务、保险业务)

2.实体的规模;

3.员工的数量等。

四、关联实体

(一)含义

关联实体是指与客户存在下列任一关系的实体:

1.能够对客户施加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并且客户对该实体重要;(母公司)

2.在客户内拥有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并且该实体对客户具有重大影响,在客户内的利益对该实体重要;

3.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子公司,没有重要要求)

4.客户(或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拥有其直接经济利益的实体,并且客户能够对该实体施加重大影响,在实体内的经济利益对客户(或受到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重要;

5.与客户处于同一控制下的实体(即“姐妹实体”),并且该姐妹实体和客户对其控制方均重要。

(二)说明

1.在审计客户是上市公司的情况下,本章所称审计客户包括该客户的所有关联实体。

2.在审计客户不是上市公司的情况下,本章所称审计客户仅包括该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实体。

3.如果认为客户存在的关系或情形涉及其他关联实体,且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相关,审计项目团队在识别、评价对独立性的不利影响以及采取防范措施时,应当将其他关联实体包括在内。

五、与治理层的沟通

1.治理层:是指对实体的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的个人或机构。

2.责任:治理层的责任包括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

3.说明:对于因外在压力和密切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与治理层沟通尤其有效。

六、工作记录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遵守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包括记录形成的结论,以及为形成结论而讨论的主要内容。

1.不利影响

2.分析过程

3.防范措施

七、保持独立性的期间

1.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业务期间和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独立于审计客户。

2.业务期间:自审计项目组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日起,至出具审计报告之日

(特殊情况)如果审计业务具有连续性,业务期间结束日应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业务关系或出具最终审计报告两者时间孰晚为准。

3.如果一个实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并且在该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或之后成为审计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下列因素是否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1)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或之后、接受审计业务委托之前,与审计客户之间存在的经济利益或商业关系

(2)以往向审计客户提供的服务。

4.向审计客户提供了非鉴证服务的特殊规定

如果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或之后,在审计项目组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了非鉴证服务,并且该非鉴证服务在业务期间不允许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自我评价

防范措施

1.不允许提供非鉴证服务的人员担任审计项目团队成员

2.必要时由适当复核人员复核审计和非鉴证工作

3.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评价非鉴证服务的结果,或重新执行非鉴证服务,使得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对该非鉴证服务承担责任。

八、合并与收购

1.如果由于合并或收购,某一实体成为审计客户的关联实体,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识别和评价其与该关联实体以往和目前存在的利益或关系,并在考虑可能的防范措施后确定是否影响独立性,以及在合并或收购生效日后能否继续执行审计业务。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合并或收购生效日前采取必要措施终止目前存在的职业道德守则禁止的利益或关系。

如果在合并或收购生效日前不能终止目前存在的职业道德守则禁止的利益或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因该利益或关系产生的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

3.治理层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继续执行审计业务的处理,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同意这一要求:

(1)在合并或收购生效日起的6个月内,尽快终止该利益或关系

(2)存在利益或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审计项目团队成员,也不得负责项目质量复核

(3)拟采取适当的过渡性措施,并就此与治理层讨论。该措施可能包括:

a.必要时由审计项目团队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审计或非鉴证工作;

b.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再次执行项目质量复核;

c.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评价非鉴证服务的结果,或重新执行非鉴证业务,使得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对该非鉴证服务承担责任。

九、违反职业道德守则独立性的规定

注意1:如果联合体之间分担的成本不重要,或分担的成本仅限于与开发审计方法、编制审计手册或提供培训课程有关的成本,则不应当被视为网络。

注意2:如果一个实体与其他实体仅以联合方式应邀提供专业服务,虽然构成联合体,但不形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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