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存款又称“定期存单”,是指银行与存款人双方在存款时事先约定期限、利率,到期后支取本息的存款。它属于企业货币资金的一种,由于定期存款可以用于质押,所以有些审计程序与其他货币资金相比又有所差异。下面就随小编来看看定期存款的审计程序有哪些。
定期存款的审计程序有哪些?
一、评估合理性
定期存款相当于限制了企业的现金流,通常企业不会有大量的大额定期存款。所以审计人员需要向管理层询问定期存款存在的商业理由,并评估其合理性。
二、获取定期存款明细表
在审计中必须要获取定期存款明细表,检查明细表上的金额是否与账面记录金额一致,存款人是否为被审计单位,定期存款是否被质押或限制使用。
三、监盘
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定期存款,审计人员在监盘库存现金的同时还应当监盘定期存款凭据。如果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大额定期存款,应尽量选择在资产负债表日实施监盘。
四、未质押定期存款
对未质押的定期存款,审计人员需要检查开户证实书原件。已经质押的定期存款,可能在所有权上存在问题,所以存在被审计单位隐藏的风险。检查原件是为了防止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复印件是未质押前原件的复印件。在检查时,还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包括存款人、金额、期限等,如有异常,需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五、已质押定期存款
对已质押的定期存款,审计人员检查定期存单复印件即可,但还要与相应的质押合同核对。
如果质押存款是用于借款,审计人员需要关注定期存单对应的质押借款有无入账;对于超过借款期限但仍处于质押状态的定期存款,还应关注相关借款的偿还情况,了解相关质权是否已被行使。如果质押存款是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审计人员需要关注担保是否逾期及相关质权是否已被行使。
六、函证
如果审计人员对定期存款的真实性存有疑虑,可以向银行函证定期存款相关信息。
七、检查披露
如果已经确认了定期存款的记录是真实准确的,审计人员还需要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定期存款给予充分披露。
值得说明的一点是,在审计定期存款时需要特别关注定期存款的质押状况,已被质押的定期存款和未被质押的定期存款所需检查的证据是不同的。
定期存款审计监管案例
关于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
周敏、王丽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周敏、王丽芳: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行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股份”)2016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书:众会字(2017)第1062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风险评估和审计计划阶段,未能识别具有货币资金特别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货币资金重大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怀疑
一是尤夫股份2016年新设立的两家子公司货币资金金额合计占其当期经审计的货币资金总额71.79%,你们未识别上述两家子公司货币资金特别风险,未将上述两家子公司识别为存在可能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风险的组成部分,从而未能对其执行内部控制审计程序。
二是你们未对货币资金异常情况保持合理怀疑:
1.未关注公司在没有经营业务的地区开立银行账户,未向管理层询问定期存款存在的商业理由并评估其合理性。2.未关注到尤夫股份存在大额自有资金的同时,向银行高额举债。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在了解重大业务流程、识别相关控制时,未对货币资金循环中银行存款“权利和义务”认定方面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解、评价和测试,进而未识别出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及运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你们在执行货币资金循环了解评价和控制测试时,仅对银行存款“存在、完整性”方面的认定执行了审计程序,未对银行存款“权利和义务”的认定执行控制测试,没有关注银行定期存款所有权风险,进而未识别出公司存在未制定定期存款相关管理制度、定期存款凭据原件保管失控等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错报的应对措施》第八条的规定。
三、在执行货币资金实质性审计程序中,对银行专业知识及常识缺乏了解,未查看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凭据原件,未对定期存款存在质押风险保持职业怀疑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一是你们在执行定期存款相关审计程序时,
未充分了解定期存款类型、开立、质押流程及涉及的凭证和文件,未查阅《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未分清开户证实书和单位定期存单的用途和区别,
影响了审计程序设计和实施的恰当性、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二是你们在查验定期存款相关凭证方面,仅关注了定期存款的“存在”性,
而忽略了对定期存款“权利和义务”的认定,未监盘“开户证实书”等定期存款凭据原件,未对定期存款可能存在质押风险保持职业怀疑,并进一步设计和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导致你们未发现尤夫股份2016年对外担保累计金额7.3亿元,其中5.3亿元存续至2017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周敏、王丽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同时抄送证监会会计部。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8月27日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浙江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