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搭建医院挂号平台,个人用户通过我司平台绑定银行卡,我司会向其发放一定金额的红包,个人在购买医疗产品或者挂号的时候可以用该红包支付。这部分支出,被绑定银行卡的发卡银行会给我司补贴。我司收到银行补贴款及向个人发放红包,税务处理应当如何?
答:贵司收到银行给的“补贴”,属于贵司取得的业务宣传服务收入,应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贵司补贴给个人的,属于贵司发生的业务宣传服务收入对应的成本,由于该成本是以现金的方式直接支付给个人,贵司应当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该支出并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无须取得发票作为扣除凭证,以促销计划文件、付款凭证及其他相关辅助资料作为扣除凭证即可。
依据:
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