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应用可执行操作是什么意思,没有应用可执行抽取操作怎么办

首页 > 上门服务 > 作者:YD1662023-10-28 16:38:18

Q1:

今天的案件是一起由交通事故所引发的家事纠纷,家人对于后续亲人的治疗问题没有产生一致意见,于是闹上了法庭。在本案中,根据木欣国的儿子小木所说,之前家人们对于赔偿款已经达成了一致,要停止对父亲的继续治疗,所以他认为这笔赔偿款是属于自己的财产,他可以有支配权。您觉得这样合理吗?

A1:

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去分析。一个方面,木欣国他是不是权利主体?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里的死亡包括生理的死亡和被宣告死亡。对于生理死亡来说,医学上有多个标准,或者是脑死亡,或者是心脏停止跳动等等。但不管按什么标准,木欣国他显然都不符合死亡的标准,所以他仍然是一个权利主体。第二个方面,我们要看这笔钱是什么性质,这笔钱里面包含伤残补助金、误工费、护理费、以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等,也就是说这笔钱其实很大一部分应该是用于木欣国的伤残和康复治疗。

所以综合这两个方面来看,首先要肯认木欣国仍然是个权利主体,其次这笔钱的用途和性质,本身就是有一部分要用于木欣国的治疗,所以小木他按照自己的利害关系,认为这笔钱应该由他们来分配,那恐怕是有问题的。

Q2:

在节目当中,木欣国的母亲冯钰湘也说自己是坚决不同意停止对儿子的治疗的,所以她才主张成为儿子的监护人。《民法典》当中对于监护人是如何规定的?谁有权利成为监护人,监护人的职责又是哪些呢?

A2: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由这样几个主体按照不同的顺位来担任:第一个顺位就是他的配偶,但是木欣国处于离异状态,所以他没有现任配偶;第二个顺位就到了父母和子女,在本案当中,木欣国的母亲和儿子处在同一个顺位,法院在判断由谁来担任监护人这个问题上,也要考虑多种因素,比如说木欣国的母亲主张继续治疗,但是她又没有更多的钱去支付;木欣国的儿子小木在当时资金的分配上占了优势,他控制着这个钱的支出,他在主观意愿上又不肯再让木欣国继续这样治疗下去,所以由谁来担任监护人可能就会决定木欣国的未来。法院要综合多方面的一个因素,最终决定由谁来担任木欣国的监护人。

Q3:

对于像木欣国这种情况,监护人是否有权利决定他是否继续进行治疗?因为对于木欣国来说,这决定着他的生死。

A3:

在法律制度的层面,当一个主体失去意识能力的时候,我们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就是要来保护他的权益,所以在木欣国陷入昏迷、意识不清的状态时,确实应该由他的监护人来为他做出相关的医疗决策。

Q4:

在《民法典》当中,关于监护人的权利有没有监督机制呢?

A4:

监护监督的机制目前在我们国家法律当中要体现为对于监护主体的一个选任问题,比如如果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主体,或者是居委会、村委会、残联、民政机关都可以去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适格的监护人。但是对于具体的监护事项,在执行当中是否贯彻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我们目前恐怕还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Q5:

看了这期节目的观众可能也都在思考一个问题,对于还在世、还清醒的亲人来说,一定不愿意自己的亲人就这样离开,不然对于他们来说可能是抱憾的。如果说需要一个机构来针对疼痛等级来做区分可能过于苛刻。对于出具一个相对专业的医学方面的借鉴,供家人进行参考,您觉得哪一种建议会比较好?

A5:

实际上,如果只从医学专业来说,现在肯定是可以拿到一些医生、专业人士的诊断意见的,在我们现有的机制下,其实最重要的就是监护人要明确,要按照被监护人的利益和他的意愿去行事。所以这个时候监护人要做的决策可能要考虑几个方面的因素,比如说被监护人一直以来的愿望、立场和想法,以及医疗机构做出明确的诊断,或者他们的医学建议。所以,这样的决策是很沉重的,但是我觉得最重要的还是要确保监护人能够站在被监护人的立场去思考和决断。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两难抉择》(上下)

记者 |孙铭菲 郭震宇

来源: 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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