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人咨询,一时冲动买下一份保险,没仔细阅读条款,到第二年要交保费时觉得不划算,想要退保,又被告知只能退一部分现金价值,可能只有所交保费的1/3甚至更少,退了又觉得很亏,有没有全额返还保费的办法呢?
如果保险合同成立以后退保,那是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公司将根据精算原理,退回保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保险准备金—退保手续费
人寿保单的现金价值归纳为“三减一加”,“三减”指的是1、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2、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3、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的纯保费;“一加”指的是剩余保费所生利息。
以下表为例,该保险是某养老年金保险,年交保费10万元,交三年。我们可以看到,如果第一年交完10万元以后退保,可以取得保险的现金价值仅为68809.7元;第二年再交10万(合计交20万元)退保,取得保险的现金价值仅为137346.3元;第三年缴满30万元以后退保,取得的现金价值为310682.2元,才超过所交保费。
那如果刚交完第一年就退保,有没有“完美”的办法呢?笔者举一例子:
吕某和汤某是夫妻关系。2004年,吕某以其妻子汤某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某两全分红保险。保险金额为473,260.77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汤某,受益人为吕某。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合同签订后,吕某以金额为30万元的转账支票形式向人寿公司支付保险费30万元。在第二年需要缴纳保费时,汤某才得知丈夫为自己投保的事情。汤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并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30万元。
经鉴定机构鉴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栏“汤某”的签名笔迹与汤某的真实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法院如何认定呢?
根据《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而根据《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为吕某购买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作为被保险人的汤某不知情更不同意,因此该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全额返还保费。
如果你买了一份保险,想退保又不想损失保费的,如果不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2、被保险人同意;3、被保险人认可金额,那可以通过走保险合同无效这条路。
至于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形,并不要求书面形式,如果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或者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都视为保险人同意。
总结:
笔者认为,保险运用得当,是一项非常有效的风险防范、财富传承的工具,但在购买保险前,一定要做好功课、充分了解条款,避免冲动消费。
如果确实购买了一份性价比不那么高的保险,又没有无效情形的,即便退保的现金价值远低于所交保费,也应及时止损。
·骆小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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