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15—12批复的概念、特点和写法
寇纪东
一、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是答复下级机关某一请示事项的公文,专门对某一事项、某一问题的答复,内容比较单一,有请示,才答复。
(二)种类。
1. 审批事项批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按程序给予答复的事项。如,《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的批复》;
2. 审批法规批复。对统一法律适用,更好执行法律,对有关法规的批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3.阐述政策批复。针对新生事物或重大而有长远影响的事项,在明确表态的基础上,进一步阐发政策性、指示性意见,指导下级机关处理好有关问题。如,《国务院关于xx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
二、主要特点
(一)是行文主体间关系的特定性。发文主体和受文主体之间应具有隶属关系或业务指导关系。
(二)是行文行为的针对性、简明性。批复中的内容必须针对请示事项,表明的态度、提出的意见和处理办法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请示事项要有明确意见。批复应简明扼要、不作具体分析和阐述。
(三)是行文效力的约束性。批复提出的决策、意见对下级机关具有约束力,下级机关必须遵照热行。
三、写法
批复一般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落款构成。
(一)标题。
1.完全式的标题,(1)由发文机关 事由 文种。在事由中一般将下级机关及请示的事由和问题写进去,如,《xx省人民政府关于xx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发文机关 表态词 请示事项 文种,这种较为简明、全面和常用。如,《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医师节”的批复》;
2.只写事和文种。如,《关于建立xx的批复》
(二)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一般只有一个,是报送请示的下级机关。批复不能越级行文, 当所请示的机关不能答复下级机关的问题,需要向更上一级机关转报请示时, 更上一级机关所作批复的主机关不应是原请示机关, 应是转报机关。如果批复的内容同时涉及其他机关和单位,应抄送其他机关和单位.
(三)正文。正文包括开头、内容和结尾三部分。
1.开头。要明确批复对象,一般称收到某文,或某文收悉。要写明是对于何时、何号、关于何事的请示的答复,如:“你单位××年××月××日《关于××的请示》(X发[2020] ××号)收悉。”可以增强批复的针对性。
2.内容。是针对请示提出的问题所作的答复和指示,意思要明确,语气要适当,哪些同意,哪些不同意,为什么哪些条款不同意等要讲明理由和依据,对注意事项等也要写明确。
3.结尾。从上级机关的角度提出的一些补充性意见,或是表明希望、提出号召。如果同意,可写要求;不同意,亦可提供其他解决办法。
(四) 落款
在批复正文右下方, 署批复机关名称和成文日期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