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变更受益人合法吗,保险单受益人可以修改吗

首页 > 上门服务 > 作者:YD1662023-10-31 18:43:54

很多夫妻投保时都会将一方列为投保人及身故受益人,另一方为被保险人。然而一旦劳燕分飞,被保险人也不希望原配偶继续为其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但常有离异夫或妻以投保人身份自居,不配合对方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形存在。那么,此种情况下,如何变更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及受益人?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10日,妻子张某以投保人名义为丈夫顾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20年期人寿险一份。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及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均为顾某,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张某。2015年3月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仅约定案涉保单由投保人张某交还给顾某,由其自行缴纳保费,未对投保人及身故受益人进行变更。2016年顾某再婚,想要变更投保人及身故受益人手续,但张某不愿配合办理变更手续,故其以张某为被告诉讼至海门法院,要求张某协助其至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人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手续。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因人身保险合同系以被保险人的寿命及身体为保险标的,具有高度人身属性,故《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均须以被保险人同意为前提。而被保险人可自行通知保险人后变更受益人,无须取得投保人的同意。因此,本案中顾某无须经过民事诉讼途径即可自行变更保险受益人。

关于变更投保人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如投保人张某同意变更,则双方可自行至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人变更手续;如张某不同意变更,因双方在离婚协议时已约定案涉保单交还由被保险人自行交费,双方协议的本意即张某自愿放弃投保人地位,将案涉保单的权利及义务让给顾某,顾某因此成为案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故张某应履行协助义务,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后本案双方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张某协助顾某至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人变更手续。

写在最后

《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可以看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但法律并没有规定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要通知或取得投保人的同意,也没有规定保险公司要必须履行通知投保人的义务。所以被保险人在变更收益人时可以不用取得投保人的同意,同时保险公司在变更时不告知投保人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虽然现行保险法没有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履行该通知义务,但如果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而投保人完全不知情,被保险人的变更权将与投保人的合同权利发生冲突,使投保人丧失了知情权,明显不利于投保人的投保意愿。所以建议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时,还是通知一下投保人,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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