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开始复工,建设单位也批复同意复工,施工单位开始调配人员入场,人员到达一部分,做核酸等准备工作,入场一部分人员后,建设单位电话又通知施工单位要求暂停进场,停工。现在施工单位请求索赔调配这些施工人员的差旅费及这几天的工资,请问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7.8.5 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后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这是基于民法典中的减损原则而对双方的要求。双方都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尽快复工。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应该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的条件。一旦具备工程复工的条件时,监理人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当按照复工通知的要求复工。所以,复工是承包人在接到复工通知后应当履行的义务。承包人仅能接收该要求而不能拒绝。同时,如果是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复工的,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上述情形之外,7.8.6条规定如果“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发出复工通知的,除非此次停工是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否则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部分全部或部分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批准的,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可取消的工作。”此时承包人因为发包人拒绝复工请求而获得了一个形成权,可以单方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被视为可取消工作的部分承包人不需施工,相关部分也不需要验收。如果非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时间超过84天,并且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按照“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解除合同。
本例中,建设单位要求施工方进场,之后又通知停工。此种情形属于《民法典》第77条规定的“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的情形。根据第77条的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据此,施工单位有权向建设单位索赔。此时便需要确定索赔的范围。施工单位可以通过差旅费、工资发放表等记录证明停工期间的损失,作为索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