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素材来源:濮阳县法院
案情回放
2021年9月
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
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李某车辆所投交强险和商业险
均在保险期间
李某要求保险公司
赔偿车辆全部损失
报废车辆残值归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认为
应当按照车辆损失险保额
减去车辆残值为赔付依据
车辆残值归李某所有
双方协商未果后
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
河南省濮阳县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
李某投保的商业险
约定车辆损失保险额为5.2万元
绝对免赔率为0
经鉴定机构鉴定
车辆损失为4.2万元
车辆残值为2.3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李某与保险公司
签订的保险合同工为有效合同
双方应及时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涉案车辆已报废
保险公司应赔偿车辆全部损失
即全部实际价值
而双方在保险合同中
未约定该车的保险价值
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
该车的实际价值计算
依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等相关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
该车的实际价值计算为
车辆购买价值-九座以下
家庭自用客车折旧金额
(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
已使用月数×0.6%)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
赔偿李某损失5.06万元
案涉车辆归保险公司所有
法官说法
翟国玺 濮阳县法院
立案庭一级法官
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标的因事故的发生
而全部灭失的情况较少
多数情形下受损的保险标的
还会留有残值
在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
支付的保险金额后
被保险人的损失
已经得到全部或部分弥补
不应再拥有受损保险标的
残值的全部的所有权
否则被保险人就会获得
部分残值财产的双重利益
有违损失补偿规则
至于保险人
因其赔偿了保险金
作为对价
应有权取得受损保险标的残值
相应部分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