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相关法律问题的
专项法律分析意见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企业依法治企,明确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的具体程序和流程,特撰写本法律意见,供各国有企业参考和使用。
一、国有资产评估适用的法律依据
经查询,目前国有资产评估备案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一)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2003年5月27日施行。
(二)行政法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1991年11月16日施行,2020年11月29日修订。
(三)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102号),由财政部制定、国务院办公厅颁布,2001年12月31日施行。
(四)部门规章:《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由财政部制定,2002年1月1日施行。
(五)部门规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颁布,2005年9月1日施行。
二、涉及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
(一)必须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行为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解散;
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资产涉讼;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二)可以不进行国有资产评估的行为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权限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方式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1.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及其核准机关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资产评估项目主要为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上述项目的核准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2.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及其备案机关
(1)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所涉项目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备案制的资产评估项目及其备案机关主要包括:
①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②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简称中央企业)及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2)地方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所涉项目
针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四、资产评估核准/备案工作流程
(一)核准流程
1.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①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②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③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④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⑤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2.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①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②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③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④所涉及的资产*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⑤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⑥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⑦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⑧其他有关材料。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①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②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③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④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⑤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⑥评估依据是否适当;⑦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⑧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⑨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5.企业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后,方可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
(二)备案流程
1.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①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②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③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④其他有关材料。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①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②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③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④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⑤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⑥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4.企业取得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后,方可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
五、评估机构应具备的资质及条件
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2.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3.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4.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5.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六、资产评估报告审核时间
(一)核准项目的审核时间
1.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
(二)备案项目的审核时间
1.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七、资产评估工作的特殊规定
(一)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二)交易价格的确定机制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三)未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及其核准或备案行为的责任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1.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2.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3.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4.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