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占有单位或者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在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国资占有单位的哪些经济行为必须进行评估?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国资占有单位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八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必须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
(一)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
(二)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营单位;
(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四)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