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保险中的近因原则举例

首页 > 上门服务 > 作者:YD1662023-11-23 16:51:39

本文转自“理赔帮”微信公众号,理赔帮专注保险理赔维权法律服务,为遇到保险理赔纠纷的用户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的含义为“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那么我们总结近因原则的定义是什么?哪些情况下属于近因原则且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定义: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如何理解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保险中的近因原则举例(1)

诱因及理赔

从近因认定和保险责任认定看,可分为下述情况:

单一原因

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

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若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项目,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多种原因

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

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则应区别分析。

A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而无先后之分,且均为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则应区别对待。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责全部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则应严格区分,对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只负保险责任范围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不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则不予赔付。

B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前因与后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风险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保险人的责任可根据下列情况来确定:

第一,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如船舶在运输途中因遭雷击而引起火灾,火灾引起爆炸,由于三者均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对一切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因不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第四,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C 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是间断发生的,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理赔帮专注保险理赔维权法律服务,为遇到保险理赔纠纷的用户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更多理赔实用文章请关注理赔帮微信公众号。

栏目热文

文档排行

本站推荐

Copyright © 2018 - 2021 www.yd166.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