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一、最低资本要求—5%、6%、8%
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5%、一级资本充足率6%、资本充足率8%。
二、储备资本要求—再加2.5个百分点
资本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也就是说,所有银行都需要在最低资本要求上再加2.5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必须满足7.5%(核心一级)、8.5%(一级)和10.5%。
三、逆周期资本要求—目前初始设定为0
资本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的计提与运用规则由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另行制定。相关规定在2020年已经制定。
2020年,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的通知》,自2020年9月30日起实施。逆周期资本要求考虑风险状况和疫情防控需要,初始设定为0。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定期评估和调整。
四、系统重要性资本要求-19家行再加0.25到1.5个百分点
资本办法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计提附加资本。对于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认定标准及附加资本要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已于2021年明确。
2021年发布的《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将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分为五组。第一组到第五组的银行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19家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已经发布,适用的资本要求如下:
系统重要性银行 | 资本要求 |
第一组:民生、广大、平安、华夏、宁波、广发、江苏、上海、北京9家银行 | 7.75%、8.75%、10.75% |
第二组:中信、邮储、浦发3家银行 | 8%、9%、11% |
第三组:交通、招商、兴业3家银行 | 8.25%、9.25%、11.25% |
第四组:工商、中国、建设、农业4家银行 | 8.5%、9.5%、 11.5% |
第五组:无 | —— |
五、总损失吸收能力资本要求-工、农、中、建再加点
资本办法规定,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满足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要求。同时被认定为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不叠加,采用二者孰高原则确定。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2021年发布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给出了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要求。
计算公式为: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00%。
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由1.剩余期限一年以上(或无到期日)的监管资本、2.合格标准的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3.存保基金组成。由于目前TLAC债务工具还未获准发行、存保基金计入规则还未明确,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主要由监管资本来满足。
意味着工、农、中、建4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还需要进一步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以满足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的监管要求。对照《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中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的达标要求,4家行2025年1月1日起资本充足率至少需高于16%,2028年1月1日起资本充足率至少需高于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