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压覆是有补偿的,补偿的法律依据,首先《民法典》规定对于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权利受法律保护。这是在《民法典》第329条规定的。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所以,对探矿权相关的采矿权有补偿的权利。同时,《民法典》也规定因不动产被征收、征用的,用于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依据《民法典》获得相应的补偿。同时,《土地管理法》也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
对公路、铁路等占用土地的时候有涉及征收,征收过程当中就对土地矿产产生补偿。另外,对于采矿许可证、采矿权等,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因为采矿许可证它属于行政许可,那么已经获得的行政许可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机关本身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如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或者废止,或者依据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往往在这个过程当中会存在这种撤销采矿采矿许可证的这种情况。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给公民、法人给矿业公司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提出,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补偿标准位置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矿产资源的行政区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也规定,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换届、机构或者职能的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更替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对于这种采购权签订出让合同等等以及行政机关允诺的或同意的,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涉及到这些也要给予相应的补偿。这是一些原则性的补偿。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哪些内容要进行赔偿。那么在赔偿的方面,国土资源部的130号文件规定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补偿的范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交的价格。就是说矿产资源根据储量,通过出让矿产资源本身的价值出让花多少钱,对这个矿本身的价值补偿。第二,压覆矿产资源分担的这种勘查的投资,前期勘查的投资,勘察费用。已建的开采设施的投入的费用,勘查开采设施投入的费用,以及相应设施等直接的损失。
矿山企业投资形成的资产主要也包括矿业权和矿山的一些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项目单位不仅应当对压迫的这种矿产资源进行补偿,对矿山固定资产损失也应当进行补偿。那么,建设项目压覆而导致如果说全部矿产资源不能开采的,应当对矿山企业的全部的固定资产进行补偿。建设项目压迫部分矿产资源的,要对矿产资源对应的固定资产进行补偿。压覆导致剩余资源开展条件发生变化而产生的新增建设工程造价新增的,在实践过程当中也会存在。如果说是压覆部分而导致整个不能用的,可能要对整个矿区进一步核查。
我们在实践过程当中也办过类似的案件,压覆的矿区有的是三分之一,但是,矿区压覆三分之一之后,剩下的一部分虽然没有直接压迫,比如修高速公路压覆三分之二,乘于的因为离高速公路特别的近,导致了矿区无法再进行生产。所以,表面上看是压迫了三分之一,但是实际上对整个矿区已经不能再进行生产了。因为离高速公路的安全距离太近了,所以导致不能进行生产。
这种情况下虽然压迫部分我们认为应当对这个整个矿区应当进行复查,当然,这个案例最终确实对整个矿区进行了评估,进行了补偿,包括设备费用等进一步复查,包括具体的这些搬迁损失,这些都给予了相应的补偿。所以说在137号文件当中规定了对补偿的一些直接的损失,但是在实践过程当中,实际上的损失远远不止这些。其实在实际过程当中还产生了除了直接的损失,包括资金占用的损失、停产停业的损失等。实际过程当中造成的所有的损失都应当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各个法院对矿产压覆的补偿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包括这些项目的数额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但是在实际过程当中,按照法律的规定包括目前的规定,对矿业主造成的损失,不仅是矿产资源本身,包括固定设备设施,还有一些搬迁,还有一些其他的最直接的损失都要应当赔偿。所以,在实践过程当中,对赔偿的范围现在不太完全一致。作为法律人,我们的法律工作者对当事人压覆的权益当然是尽可能地去争取最大化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争取相关的权益。所以,对压覆的一些损失都可以去主张。明显得像这些矿藏的价值的补偿,固定资产进行损失补偿,这些是必然要去主张。平常的甚至包括一些占用一部分,因为压覆而导致将来增加的一些成本,实际上都是应当充分地进行补偿的。
比如说两个矿区压覆了一个,那么现在正在开采的这部分被压覆了,可能要先去开展另一块地方甚至有的矿可能要从好远的地方搬过来,运费增加了开采的这些费用,要增加一些新的设施去开展新的矿区,甚至新的矿区的开采难度,开展的投入,甚至比以前的压迫的矿区还要大,其实这些其实都是可以去主张这些损失的。所以,在实践过程当中,根据企业的实际损失去主张补偿也可以。在实践过程当中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观点对不赔偿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对矿业权不仅仅是实际投资的损失,比如说你投资花多少钱买多少矿,投资这些固定资产实际上损失,他不仅是这些实际损失。对于矿业权的财产价值,整个损失的价值,必要时法院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来确定、所以很多实践过程当中索赔的数额,通过评估机构去评定评估来确定,对评估的项目进行评估。最终是由法院对评估各个项目分项进行审查,来确定它的评估的数额或者评估的方式。这是司法实践过程当中对矿区补偿、赔偿的规定。
在实际过程当中去如何去维护权益呢?目前压覆的案件或者大量的可能更多的是这种民事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审理,所以对这种压覆到底是归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在实践过程当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包括法院的判例也会存在一定的争议。因为在压覆的过程当中,往往都有行政机关的参与。比如说行政机关参与了,划定的采矿区域,然后进行了划定禁产区,然后资源项目进行建设项目划定禁采区之后,建设项目进行建设,然后,矿业权公司去起诉,提起民事起诉。
民事起诉要求赔偿,但是经过一审二审,均认为这是行政机关的行为,确定的禁产范围,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到了再审阶段,法院认为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这种纠纷,应当去打民事诉讼。不管之前是什么情况,但是现在毕竟是平等主体之间的问题,实质是民主的最终打民事诉讼,所以,在实践过程当中我们认为还要根据具体的案件的情况来确定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如果说彻底没有行政机关干预的情况下,没有出现行政行为的,也没有出现行政行为征收,行政行为审批等等一些情况下,可能这是一个侵权的纠纷。因为没有任何的证据来证明行政机关的参与。当然了,在实际过程当中,对于这种压迫的纠纷大部分都会有行政机关,都是由行政机关共同来参与实施这样的行为。所以,当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讲究证据的,所以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是民事还是行事。当然从维权的角度来说,还是行政,能行政方式解决总比民事方式解决更强一些。
我们也看到一些案例,上来就打民事诉讼,其实民事诉讼有一缺陷,因为一个要交大量的诉讼费。第二因为这类的案件单纯的民事诉讼其实效果来看不是很好,而且成本会提高,高额的这种诉讼成本。时间第一,效果第二。第三时间拖得也比较长。这类的案件根据我们办理类似案件的这种经验来看,即使是诉讼也应当是行政和民事要具体对待相结合的方式。而且这种矿产压覆的这种行为,有的因为是高速公路、铁路建设而需要征收,本身需要征收的环节在里面。如果有行政机关履行征收有征收决定、征收批复,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可能就是行政机关的这种干预的情况下,或者行政机关出了某批复,行政参与的,可能将来就涉及到行政的纠纷。
在实践过程当中也是大量存在压覆的,有的可能是矿厂、工厂厂房,可能这时也会产生补偿的纠纷。那么单纯对于矿的纠纷是民事的还是行政的还要看具体情况去对待。如果说有行政机关去参与的话,可以运用行政的方式,优先考虑行政的方式去解决。为什么用行政的方式去解决?因为事情本质上来说,很多的情况下建设项目实际上他可能不参与补偿问题,补偿问题就是留给这些地方行政机关去参与去解决,由行政机关去解决,甚至最终的补偿协议都是行政机关县级主管部门来出面签补偿协议,或者当地的交通部门签的补偿协议。
所以,实质性的问题是行政机关的补偿,所以这时候提起必要的行政诉讼的话会有很好的效果。因为有针对性,本身行政诉讼当然他不是目的,当然是对这种真存在的一些违法行为提起诉讼更有利于将来的谈判。当然诉讼不是最终的目的,目的还是为了补偿。所以对于这类案件处理问题的方式优先考虑,当然不是去诉讼,最主要还是先去沟通协商谈判。在矿产压覆案件处理过程中,律师更多的工作其实是对案件的咨询,协商谈判,其实这个是大量的工作,需要不断地谈判。
在谈判的过程当中要注意,对于每次的一些谈判的一些证据,一些会议纪要,一些行政机关的一些承诺,还是要保存好相应的证据。所以,协商谈判在这类案件过程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也是有大量的工作要去做。谈判协商解决不了的,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过非诉的方式,比如说发相关的函件,法律意见书等等相应的其他的辅助,最终解决问题。这类案件要做一个判断,如果是行政机关的参与,可能要考虑更多的行政手段。
如果说没有行政机关参与,没有任何的证据,可能就是直接侵权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就是一个民事诉讼,将来要走民事诉讼。所以,对于这类案件,先是谈判协商调解,其次,用非诉的方式去解决。非诉的方式解决不了的,诉讼当中我们认为,优先考虑行政手段行政诉讼。最后,没有办法了,实在走不通了,可以考虑民事诉讼。当然民事诉讼也是解决问题的一个主要的方式。
行政诉讼的好处就是一有针对性。第二成本比较低一些。第三效果会更好一些,最直接一些。第四个好处是还能增加一些谈判的筹码。有时候谈判都是在更基础的这些县级区级或者街道级的这些行政机关来参与谈判,可能谈判了好多长时间,没有实质性的这种效果,不如这时候,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比如说对压覆的批复进行复议,就到了省级行政机关。省级行政机关进行复议。那么这时候就会得到上级部门的关注。
上级部门关注之后会到地方去调解,所以通过复议诉讼,是为获得上级行政机关的参与,得到上级部门的关注。最终所有这些问题都是发生补偿的问题,补偿在额度上数额上产生纠纷,所以补偿的权利,实质的权利可能就在行政机关里面,所以这时候去提起复议起诉,可能效果会更好一些,而且也更有利于双方达成条件。当然真正办理案件过程当中,通过这种方式去处理的,效果比民事诉讼效果好,应当说也来得会更快一些。
因为这种虽然说从形式上来看,跟补偿可能做的一些工作,跟补偿之间没有太大的关系。但是从效果上来看啊,是有很大的关系的,包括从办案的效果来看也是有很大关系的。当然这类的纠纷更多的还要通过去谈判解决。有时候这样的谈判,经过多轮的谈判,要谈好多次。
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及时地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我们咨询,行政诉讼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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