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配送经营许可证,食堂经营许可证的正本

首页 > 企业招商 > 作者:YD1662023-11-28 04:23:04

食堂配送经营许可证,食堂经营许可证的正本(1)

食堂配送经营许可证,食堂经营许可证的正本(2)

食堂配送经营许可证,食堂经营许可证的正本(3)

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餐饮业质量提升行动,切实规范净化市场经营秩序,严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无证餐饮服务活动的整治规范,现就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即日起,全县设有食堂但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请按照食品经营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尽快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对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并在有关媒体进行通报。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整治无证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公告

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整治无证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餐饮业质量提升行动,切实规范净化市场经营秩序,促进餐饮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进一步规范整治无证餐饮服务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无证开办集体供餐食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以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规定,全县各级机关、各部门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开办食堂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单位干部职工饮食安全,严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未经许可不得供餐。

二、严禁无证进行集体配餐

全县餐饮服务单位凡未取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的,不得向企事业、学校等单位供餐。

三、严禁未经登记备案开办校外托管机构

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开办者必须按照《聊城市中小学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一律不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四、严禁无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凡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向消费者提供就餐场所和服务的,包括各类餐馆、农家乐以及酒吧、咖啡厅、茶楼(馆)、歌厅、网吧、洗浴中心等休闲娱乐场所提供就餐服务的,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无证餐饮服务单位,有食堂但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已注销或吊销许可证、未按时办理许可延续手续、许可证期满未及时换发而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自行停止餐饮服务活动,按照食品经营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尽快到行政审批部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校外托管机构需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对接公告后仍不停止餐饮服务活动的,将依法从重处罚。对阻挠、抗拒依法查处取缔无证经营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高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定期对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及全县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检查,对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将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并在媒体进行通报。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45或者12315热线投诉举报。

编辑杨雪审核王芳 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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