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公司法》等解读村内所办企业的性质,多数人可能得出村内所办企业为私营企业的结论;法律未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前,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利用集体经济所有的建设用地所办企业的性质为乡镇企业,或者村办企业等合作经济。南京村办企业反哺农村,一方面,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另一方面,企业反哺农村能够促进共同发展。
南京东阳社区村内企业反哺农村
农村集体经济不壮大的原因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乡镇企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起来;市场经济改制时,多数人认为乡镇企业适用《公司法》等商法中的股权转让进行改制,如,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等。集体合作企业适用特别法。理论上仅接受成员的投资,且成员的退出与加入也严格受到限制,因此在理论上,改制时也仅能改制给成员,而不是改制给经营管理人员。
国家支持乡镇集体合作经济确实进行了投资,如,地方政府投资合作医疗等;国家投入的财产应当视为集体合作企业的资产,地方政府在改制中认为其投资应在改制中起主导作用。多数人认为集体合作经济适用股权转让,多数乡镇企业在改制时改制给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去了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不少乡镇企业的建设用地可能已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
农村合作经济的类型农村集体经济不仅包括农业生产合作,还包括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供销、信用合作经济已改制为其他企业;消费合作经济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教育、医疗服务消费等。其中,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中的“等”等的理解,可以参考城镇合作经济的范围,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举办建筑业、运输业、商业等合作经济。
广义理解农村中“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其目的是通过举办村办企业等形式反哺农业,进一步减少农业人口从业人员的数量,为我国大规模农业作业提供客观条件。如,1870年美国近50%的人口从事农业;1970年~1979年,美国农业人口从占总人口的5%下降到3%。倘若美国农业人口不减少,美国也不可能成为今天的粮食最大的出口国。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2019年,国家修订了《土地管理法》,修订的内容包括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少地方政府理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为村庄规划内的宅基地;根据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实际上是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的建设用地。本法未修订前,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举办的企业可以使用建设用地。
乡镇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企业的形式为集体合作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上也为合作经济,其前身由农村生产合作社演变而来。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农村合作经济的特点为,劳动群众的合作经济;倘若集体合作经济未改制,村内合作经济组织可能依法需要吸入其成员就业。
乡镇企业、村办企业改制后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可能为长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的最高年限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能需要注意到修订后《土地管理法》的溯及力,不能认为改制后的乡镇、村办企业可以长期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否则改制可能就是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如,原集体建设用地为商业用地,倘若超过四十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
企业反哺农村进了“一大步”就南京栖霞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而言,企业反哺农村可谓进了“一大步”。一方面,鼓励村内企业带动村集体经济增长、优先安排本地村民就业,帮助村民提高职业技能、增加收入,尊重了改革开放的成果;另一方面,由栖霞区的村(社区)盘活产业资源、土地资源、生态资源,村集体经济才能持续健康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东阳社区对部分闲置土地进行整理,用于种植玉米、大豆;东阳社区经营方式倘若为农村的合作经济,可能不是进了“一大步”的问题,而是村级组织自身有了“造血”功能。《民法典》规定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可能要“落户”栖霞的东阳社区。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可能要“落户”东阳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