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为加强肥料产品质量监管、维护农业生产者利益,确保农民群众用肥安全,山东省厅决定组织开展2020年肥料质量监督抽查。
一、抽查品种、数量和对象
(一)抽查品种。以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水溶肥料为主,其他肥料产品为辅。
(二)抽查数量。180个肥料样品。
(三)抽查对象。全省16地市肥料生产企业及经营市场。
二、工作安排
监督抽查工作由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提供技术支持,各市农业农村局要协助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完成产品抽样工作。样品检测工作委托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承担。抽样工作要充分考虑疫情防控的要求,计划于5月份开始,10月底前完成。
三、抽样方法
(一)抽样基数。企业抽样。样品应从肥料生产企业仓库中自检合格、附有合格证的成品中抽取。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水溶肥料应按批次抽取。抽样人员抽取样品时,要同时检查肥料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核对相关信息。
市场抽样。样品从经销商仓库或经销门店中抽取。抽样数量和方法按相关产品标准规定执行。
(二)样品确认。从市场中抽取的样品应进行样品确认,抽样单位应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标称的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确认。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标称生产企业确认不属于其产品的,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抽样要求。每组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抽检的文件和抽检人员有效证件,说明抽样相关要求并以拍照或录像的形式记录过程。抽样人员应依据有机肥料(NY525-201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18877-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15063-2009)、水溶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1107-2010)、含腐植酸水溶肥料(NY1106-2010)、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1428-2010)、中量元素水溶肥料(NY2266-2012)等标准要求进行抽样。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抽取1000克分别装入2个抽样瓶中;有机肥料抽取1000克分别装入3个抽样瓶中;水溶肥料需抽取600克(毫升)分别装入2个抽样瓶(袋)中。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其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抽样单填好后由抽样人员、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共同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盖公章的,被抽查单位负责人需签字并标注身份证号码。所有样品必须按规定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带回统一交收样室保存。
四、样品检测与判定
(一)样品检测。此次抽查样品检测工作由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承担。
(二)检测项目和判定依据。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检验项目为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占有效磷、氯离子和粒度,按照GB/T15063-2009产品标准进行判定;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检验项目为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酸碱度(pH)、水分、粒度、氯离子、重金属(汞、砷、铅、铬、镉),按照GB/T18877-2009产品标准进行判定;有机肥料检验项目为: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酸碱度(pH)、水分、重金属(总汞、总砷、总铅、总铬、总镉),按照NY525-2012产品标准进行判定。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检验项目为总氮、磷、钾、大量元素含量、钙、镁、中量元素含量、铜、铁、锰、锌、钼、硼、微量元素含量、pH、水不溶物、水分、液体肥料密度以及重金属(汞、砷、铅、铬、镉),按照NY1107-2010产品标准进行判定;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检验项目包括总氮、磷、钾、大量元素含量、腐植酸、铜、铁、锰、锌、钼、硼、微量元素含量、pH、水不溶物、水分、液体肥料密度以及重金属(汞、砷、铅、铬、镉),按照NY1106-2010产品标准进行判定;微量元素水溶肥料检验项目包括铜、铁、锰、锌、钼、硼、微量元素含量、pH、水不溶物、水分、液体肥料密度以及重金属(汞、砷、铅、铬、镉),按照NY1428-2010产品标准进行判定;中量元素水溶肥料检验项目包括钙、镁、中量元素含量、铜、铁、锰、锌、钼、硼、微量元素含量、pH、水不溶物、水分、液体肥料密度以及重金属(汞、砷、铅、铬、镉),按照NY2266-2012产品标准进行判定。
五、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承检单位检测工作完成后,出具检验报告,并以可供查询的方式快递给被抽检单位。被抽查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l5日内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说明复检理由,同时抄送山东省土壤肥料总站。省农业农村厅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及时安排复检。复检由省农业农村厅采用封存完好的备用样品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承担。
(二)结果处理。省农业农村厅以通报形式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被通报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须按有关规定立即组织整改,并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的复查验收。各市农业农村局要对辖区内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销单位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相关要求
(一)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确定抽样人员和抽样对象,各市应提前确定参加人员。
(二)各地要认真组织,科学调度,密切协作;被抽查单位要积极配合,确保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