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境内四家期货交易所的结算机构均是交易所的内部机构,因此期货交易所既提供交易服务,也提供结算服务。
境内期货结算制度分为全员结算制度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两种:
一、全员结算制度
全员结算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会员均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期货交易所的会员既是交易会员也是结算会员。在全员结算制度下,期货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郑商所、大商所、上期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组成;期货公司会员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相关业务,可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非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期货公司业务。
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下,期货交易所将交易所会员区分为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是根据会员能否直接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来划分的。在该制度下,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采取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中金所按照业务范围,会员分为交易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结算会员权限不同对其资本金、盈利状况、经营合法性等方面的要求不同,权限越大,资信要求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