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信息一旦上了征信,就是借款人的问题?征信记录从来不会出现问题?错!大错特错。李大贺律师提醒:借款人可以留意一下自己的个人征信报告,在每一份征信报告的“报告说明”第1条里面都明确表示:“除查询记录外,其他信息均由相关机构提供,征信中心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言外之意,信用记录并不是什么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也会出错。以下情形,就是征信记录出错的典型表现。
一、上报征信的机构是网贷平台,但网贷平台在上报征信的过程中隐瞒了资金的真实来源(非法集资),并隐瞒了非法放贷的真相(网贷平台成为实质的放贷人),而这两项事实均导致借款合同无效,网贷平台实际上是拿着无效的合同上报征信的,导致其上报征信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最终导致其上报征信的结果——贷款信息记录是非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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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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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报征信的机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事实也是存在的,但银行等金融机构上报征信之前并没有得到借款人的明确无误地同意,导致其上报征信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最终导致其上报征信的结果——贷款信息记录是非法的。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主体提供信贷信息,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适用本条例关于信息提供者的规定。
三、逾期记录有不实成分,或者逾期记录虽然属实但未事先告知借款人的,均导致导致上报征信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最终导致其上报征信的结果——贷款信息记录是非法的。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李大贺律师提醒:出现以上任何一项情形的,借款人均可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并有权依照《民法典》一千零二十九条之规定向上报征信的机构主张恢复征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