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据地方民政部门和群众反映,一些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在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情况下,以公益慈善用途为名在各地开展旧衣物等废旧物品捐赠回收活动,有的还将公众捐赠的旧衣物销售牟利。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的规定,损害了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慈善事业的形象。于是民政部发布提示,警惕以旧衣物等废旧物回收为名的伪慈善活动。
一、与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开展废旧物品回收利用的性质不同,以公益慈善名义开展旧衣物等废旧物品捐赠回收,属于公开募捐活动。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只有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且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三、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严格按照《慈善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制定募捐方案,公布募捐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社会组织在《慈善法》实施以前已经开展的公益慈善项目,在《慈善法》实施以后并不能当然延续,应当对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理。如果属于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按照法律要求具备公开募捐资格以后才能继续进行,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那么,非公募的基金会要如何获得公募资格,才能公开募捐物资和资金呢?
1.非公募基金会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
2.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3.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4.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5.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6.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3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7.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8.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9.根据发来吧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10.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收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