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1年7月19日,陈某某驾驶小型客车在小区停车时,因操作不当与宋某某、张某某车辆发生相撞,造成三车受损,陈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张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宋某某所属车辆损失为59800元。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1000000元的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
因陈某某与宋某某系夫妻关系,保险公司以《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宋某某将陈某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某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属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应就该条款对陈某某作出明确说明。明确说明包括两个方面的要件,一是内容要件,二是形式要件。根据前一要求,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向投保人就免责条款所涉及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作出解释,使其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按照后一要求,保险人的解释应当采用一定的形式。保险公司提供的陈某某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仅证明其就明确说明达到了形式要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对免责条款的具体概念、内容等作出了解释,不能证明已尽到充分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应承担本案的保险责任。
另外,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保障个人及其家庭的财产安全、生活安定、人身健康都具有重要意义。保险的目的亦是为了弥补损失、分担风险,本案中,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自身受伤、宋某某等人财产损失的后果,并非故意,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及保险的基本精神。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最终,武陵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向宋某某支付赔偿款59800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来源: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