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虽然分得了原旁遮普绝大部分的灌溉田,但印度河干流和五大支流的上游却都在印控克什米尔或印度境内,要获得水资源还要印度点头,这可太难了。因此1947年12月,西旁遮普(巴方)和东旁遮普(印方)签署了仅作权宜的“冻结”协议,同意在两国达成共识前,维持现有供水格局不变。
虽然巴基斯坦分到了“五河之地”的大部分区域
但其实上游基本都在印度手里
(或是喜马偕尔邦或是印控克什米尔)▼
然而协议到期的第二天(1948年愚人节),印度就麻利地断了水,给邻国一百多万英亩的土地带来了灾难性影响。尽管后来谈判,允许了供水,但印度仍保有在必要时限制水量的权利,巴基斯坦还得交水费……
萨特莱杰河从印度流入巴基斯坦的位置
隐约能看到一条边界线的存在
(左侧巴基斯坦,右侧印度)
(图像来自google map)▼
焦虑的巴基斯坦只好于1949年6月将争端提交海牙国际法庭,而印方也于1950年5月提出反诉。
这官司实在难打,印度作为上游国家,秉持“绝对领土主权论”,上游属于印度,印度就有调水的自主权;位于下游的巴基斯坦则坚持“绝对河流完整论”,一条河的使用权应由上下游共享,卡住别人的脖子是不人道、不自然的。
印度和巴基斯坦虽然相互看不顺眼
但毕竟两者体量都很大,事情不至于做绝
放在资源更紧张竞争更惨烈的中东
土耳其就要严格贯彻“绝对领土主权论”了
(土耳其叙利亚边境)
(图像来自google map)▼
在世界银行的艰难斡旋下,两国历经八年谈判,终于在1960 年终于签订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印度河用水条约》(下文简称《条约》)。
《条约》将印度河流域分为东西两部,西三河(印度河干流、杰赫勒姆河、杰纳布河)归巴基斯坦全权使用,每年获地表径流1665亿立方米;印度则得到了东三河(拉维河、比亚斯河、萨特莱杰河),每年分水约407亿立方米的使用权。原则上巴基斯坦不能从东三河的抽水和建水坝截留。
西三河(印度河干流、杰赫勒姆河、杰纳布河)
与东三河(拉维河、比亚斯河、萨特莱杰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