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党支部联建共建是提升党建工作水平,促进机关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双向提升的有效途径,可以通过活动联办、工作联动、难题联解、发展联抓等形式,有效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推动机关党支部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然而,如果没有边界地开展联建共建或参与各种联合党组织,很可能会误入陷阱,有悖机关工作的性质宗旨和相关原则。以审判机关为例,法院就不应与一些部门、企业、团体开展共建,更不能参与一些企业的联合党组织。原因有几个方面:
一是有违司法中立性,易引发公平公正原则的争议。中立性是司法权核心性特点,“没有中立,也就没有司法存在的必要性”。司法权的中立性是指法院和法官“对于法律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主体之间的纠纷,以中立的身份和地位,依公正、科学的司法程序,居中加以解决。审判机关参与共建联建,与一些企业、团体发生联系,甚至与其形成利益链条,就会失去中立的身份与角色,一旦某个企业、团体等涉案其中,即便没有提出给予法外照顾,但也明显背离了司法的中立性立场,对于其他的案件当事人是一种不公平,更会令人对于其案件审理的居中性、公正性,产生质疑。
二是有违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法院如果与某机关开展共建,形成关系,特别是与某些机关、企业组建联合组织,就会失去审判的独立性,会被联合组织所左右和支配。审判机关应不偏不倚、以事实为根据并依法律规定来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间接的不当影响干涉或左右,不论其来自何种理由。
三是会引发对司法公信力的担忧。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赖度,是一定社会的司法机构通过其职权活动在整个社会当中建立起来的一种公共信用。如果审判机关随意与某机关搞共建、与某企业搞联建,就会失去群众对其能否公正司法的信任。而人民群众作为公平正义的感受主体。司法审判公不公正,效率高不高,不是由法院自己说了算,而是由人民群众来评判。只有司法具有高度的公信力,法院的裁判才能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公平正义才能得到有效保障,社会公众也才会就私权利寻求公权力救济。
所以有人说法院注定是孤独的,法院人也注定是一个孤独的群体。
然而与此类似,我们很多党政机关特别是政法机关也是如此,在共建联建上一定要慎重,不是想与谁建就与谁建,在开展共建联建或参与某联合组织时一定要注意请示报告,相关部门要加强审查,不然会铸下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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