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九条 【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留置权适用范围的限制性规定。
【法条解读】
一、关于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关于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我国立法有一个逐渐变化的过程。担保法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限于特定合同法律关系,该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根据担保法的此规定,留置权仅限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中,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中,则不得行使留置权。
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对是否保留担保法的此规定,存在不同意见。有的意见认为,为避免滥用留置权的情况发生,应该维持担保法的规定,即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才能适用留置权。有的意见认为,担保法规定的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过窄,不符合经济实践需要,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扩大范围。
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在总结担保法规定的立法经验基础上,考虑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关市场规则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因无因管理、仓储合同及其他服务合同发生的债权中是必要和合适的。且境外留置权立法,也未逐一列举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因此,物权法没有明文列举留置权的适用范围,而只是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作出限制,规定了不得留置的情形。只要不属于不得留置的两种情形,又符合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均可以成立留置权。
物权编保留了物权法的立法模式,在上一条中规定了留置权可以行使的财产范围,同时在本条中规定不得留置的范围,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二、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
本条规定,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总则编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本条和总则编的此规定,民事主体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包括行使留置权,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首先,如果法律明确有规定,对特定动产,任何人不得留置。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就有义务遵守法律的此类规定,不得对此类动产行使留置权。如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第3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如甲委托乙办理工商执照申领手续,故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乙,甲未及时将委托费用支付给乙,乙遂扣留甲的身份证。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乙不得行使留置权,故乙必须返还甲的身份证。
其次,行使留置权,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比如,因当地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甲公司遂紧急从外地采购大量医疗物资用于本公司办公场所防治疫情,并委托乙运输公司将该等医疗物资运回,尚未支付运费。医疗物资运抵后,乙公司欲留置所承运的医疗物资。由于甲公司采购的医疗物资属于防治传染病疫情所急需的物资,如果乙公司留置该等物资,势必影响公共卫生秩序,危及公共卫生安全,有悖公序良俗,故乙公司不得行使留置权。
又比如,甲在长江中游泳,不慎溺水身亡,甲父遂委托乙帮忙打捞甲之遗体,口头约定打捞成功支付乙报酬1000元。成功打捞后,乙要求甲父立即支付报酬,否则不交付甲的遗体。在此种情形下,乙行使留置遗体的行为,违背了善良风俗,也属于本条规定的不得留置的情况。
三、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法律之所以规定留置权,主要是基于公平原则,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并不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基于意思自治而自愿放弃这种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法律自然不会予以干涉。因此,本条同时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根据此规定,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都不能成立留置权。
比如,承揽合同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则在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时,承揽人也不得留置完成的工作成果,而应当依债权本身的效力提起追索价款及违约金的诉讼。当事人约定的方式,既可以在订立合同之时约定,并写入合同条款,也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协议。既可以是以书面方式约定,也可以是口头约定。当然,从利于举证的角度而言,当事人约定限制留置权的行使条款,最好以书面方式在相关合同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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