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行使:
(1)留置权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
(2)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3)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是债务已到清偿期,存在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事实。
(4)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行使的注意事项:
1、债权人须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2、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必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
3、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届履行期。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八十二条,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