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原则上,债务人应当是其所交付动产的所有权人。2.在债务人并非动产所有权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占有动产时,不知道该动产非为债务人所有时,也可以成立留置权。
(二)同一性
1.原则上,债权人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原因,与债务人承担债务的原因相同,即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
2.企业之间的留置,不要求"同一性"要件。
(三)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只有在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四)留置权成立的限制
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即"等价留置"规则。3.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抗辩权的,债权人对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不得留置。
二、留置权的实行与消灭
(一)留置权的实行条件
1.留置权的实行条件是债务人宽限期满仍不履行债务。
2.宽限期的长度规则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债权人指定,但是不得少于2个月
(3)对于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宽限期可以少于2个月,但是仍需具有合理性。
(二)留置权的消灭
1.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
2.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