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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的院子里原本有几棵杨树,近来,他决定把杨树种到门前公路的隔离带上,以便在杨树的位置处种几棵玉兰树。请问,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有关设施,妨碍安全视距的,应如何处理?
律师答疑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6条规定,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构成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条件:
一是“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所谓“道路两侧”,包括道路路基以内的两侧和路基以外的两侧;所谓“隔离带”,包括道路中心隔离带和道路两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带。
二是上述行为具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影响或者后果。这里的“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包括全部或者局部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所谓“妨碍安全视距”,是上述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一种不良影响状态,是指车辆及行人安全通行的视线距离受到妨碍和影响。所谓“安全视距”,是指某一道路上各种通行主体不同安全视距中最长的安全视距。
应当注意,安全视距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距离,不同的道路通行主体具有不同的安全视距,不同的通行速度也有不同的安全视距,具体距离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有上述种植树木、设置广告牌等行为,不论是擅自进行还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只要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不良影响,即构成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注意,擅自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设置广告牌等行为,除可能构成这里规定的违法行为外,还可能构成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关于法律责任,包括以下两个层次的内容:
(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行为人按照限定的时间和要求,自动采取砍伐、拆除等改正措施,使树木、广告牌等不再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妨碍安全视距。当然,排除妨碍的费用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2)拒不执行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这里的“拒不执行”,是指行为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排除妨碍的责令拒不服从,不自动排除妨碍、不按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在限定的时间内排除妨碍。实施“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机关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排除妨碍”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强制排除妨碍措施所支付的各项人力、物力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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