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的细节,2018 年 5 月 31 日,当事人刘长江通过其本人微信向钢钢网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锋发送了消息,其中一条信息还被撤回,但微信聊天记录上留存了该条消息的撤回记录,并且这些聊天记录都被作为了证据。
刘长江问周某锋“可对”,周某锋回复“别在微信发”“是”,并发送了 1 段语音给刘长江,该段语音的内容为“别的人不要多说啊,不要多说这个关于并购的信息,不要多说,这都是内幕信息”。刘长江回复“明白”。之后,刘长江在当天以每股 4.05 元委托买入“冠福股份”股票 100 万股。
最后两人先是在冠福股份上“跌了一个跟头”,共亏损近150万元,后又遇证监局掉调查内幕交易,分别处以50万元及60万元的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在近日被正式确认可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根据业内人士的说法,内幕交易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查处有难度。聊天记录作为一种电子证据,现在开始被纳入违法证据的范围,既有法律依据,也符合当前通讯技术、社会交往方式发展的形势,这也是证监会行政查处违法行为的一大进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今后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