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决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据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陆续出现了以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进行裁判的案例。而此次决定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正式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的证据地位。
最后再次提醒,你在微博、微信上发过的每一个字,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今后聊天要谨慎了。
(编辑:崔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