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福州一男子将占位汽车用叉车叉走并丢入河道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被丢进河里的车 图片来源:网络视频截图
此事发生后,有网友留言指出该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也有网友联想起亲身经历,感慨到“占他人车位还不留电话号码确实非常讨厌”,还有网友发出“如果碰到恶意占车位的车主,任何合法手段都用过了,但车主坚持不挪车怎么办”的疑问。
那么 ,当车位被占,业主应当如何维权?该事件中,福州男子的维权方式是否妥当,在法律上如何评价?
对此,山东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吴倩表示,如果无法联系或对方拒不挪车的话,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协调解决,也可拨打12123电话通知车主挪车。
山东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级法官 吴倩图片来源: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因停车位被占无法停车,继而将车辆停在收费停车场,支付停车费,车位业主有权向占用车位的车主要求赔偿。
若业主维权行为失当,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吴倩强调,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为5000元。如果车辆毁损的价值超过5000元,那么,车位业主将要承担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会对车位业主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新闻事件
11月20日,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通报称,11月19日23时许,陈某根报警称其停放在仓山某小区地库内的车辆被丢入河道。经查,陈某根于11月18日17时许占用林某凯地库车位,次日22时许,林某凯在联系不上陈某根的情况下,雇请龚某强驾驶叉车将陈某根的车辆叉走并丢入河道。
目前,林某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叉车司机龚某强已到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张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