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动降微博热搜的方法,怎样才能在微博上热搜

首页 > 实用技巧 > 作者:YD1662023-06-16 02:19:06

热搜榜——各路吃瓜群众聚集之地。该地啥瓜都有,各位看官可尽情享用。只有想不到,没有吃不到。一不小心,人设还没立起来,却上了热搜。

比如,从泰国归来某女子原本想要显现“大格局”,不服防疫管理规定,在机场撒泼,被央视点名批评后,一度置顶热搜榜首。

都说“欲带其冠,必承其重”,如关于特定个体的信息在某博置顶多日,主人公实在不堪其重,能否基于“个人信息”权利,合理合法地要求热搜撤下相关内容呢?

内 容 摘 要

一、为何会上热搜的技术原理;

二、创造热搜的个人信息处理;

三、被热搜个人的信息权利;

四、以信息权利受损为由撤热搜?

五、撤热搜的正确打开方式。

一、为何你会上热搜的技术原理

热搜榜是某博等用户原创内容平台(User Generated Content,简称“UGC”)广泛使用的排序机制(Rank-order Mechanism)。该机制根据读者评级对UGC进行降序排列,评级越高者展示位置越靠前,评级最高则将置顶榜首。而用户评级方式则是对特定内容的浏览、评论、转发与点赞,用户的浏览量、点击数、点赞数以及评论数将构成UGC排行的直接依据。而系统背后具体算法,文科生便不在此班门弄斧。

此时,对个人信息保护敏感的粉丝便会发现,这里关涉的信息主体其实有两类:

① 浏览、点击、评价、点赞内容的创造者;

② 浏览、点击、评价、点赞内容中关涉到的个人。

这两类人群在热搜创造过程中分别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呢?

手动降微博热搜的方法,怎样才能在微博上热搜(1)

二、创造热搜的个人信息处理

对于浏览、点击、评价、点赞内容的创造者而言,浏览、点击、评价、点赞内容为其上网记录。新颁行的《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已明确,个人上网记录——通过日志存储的个人信息主体操作记录,包括网站浏览记录、软件使用记录、点击记录、收藏列表等属于个人信息。

只是以上信息经去标识化处理后,则不再构成个人信息。具体到某博信息服务平台。我们查看该平台《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后发现,该政策中提到:

“在你使用某博提供的搜索服务时,我们会收集你的查询关键字信息、搜索历史记录、设备信息,为了提供高效的搜索服务,这些信息有部分会暂时存储在你的本地存储设备之中。在此,你需要注意的是,你的关键词信息无法单独识别你的个人身份,其不属于你的个人信息,因此我们有权以其他的目的对其进行使用;

只有当你的搜索关键词信息与你的其他信息互有联系并可以识别你的个人身份时,在结合使用期间,我们会将你的搜索关键词信息作为你的个人信息,与你的搜索历史记录一同按照本政策进行处理与保护。

基于对你信息的有效保护,我们会对收集到的你的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以保护你的信息安全。在此希望你了解并接受,在对收集到的你的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不会透露你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某博有权对经过去标识化处理的你的信息进行分析并予以商业化的利用”

也即,从外观上来看, 浏览、点击、评价、点赞内容创造者的“关键词信息”,某博已通过技术手段等,不再使其具有可识别性,不再成为个人信息后,某博便可以利用你的“关键词信息”等进行热度分析与排序,此处,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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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热搜的个人的信息权利

浏览、点击、评价、点赞内容中关涉到的个人,被动出现在热搜榜,热搜内容是否属于该个人的个人信息呢?

我们认为:属于!主要依据同样为《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该规范指出: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判定某项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应考虑以下两条路径

识别,即由信息到个人,由信息本身的特殊性,识别出特定自然人,个人信息应有助于识别出特定个人。

关联,即从个人到信息,如已知特定自然人,由该特定自然人在其活动中产生的信息(如个人位置信息、个人通话记录、个人浏览记录等)即为个人信息。

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信息,均应判定为个人信息”。

虽《网络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关于个人信息的定义规定不甚相同,但“可识别性”却是个人信息保护认定以及保护利用的基石。

被动进入热搜排行榜的个人,如在机场撒泼的从泰国归来某女子的形体特征、出行信息以及对外言论等内容都可以直接关联到其本人,且如上信息也不排除他人对其的识别能力。甚或者一些日常热搜,会直接披露出主要人物的姓名、职业以及其他生活记录等。这些具有识别性与关联性的信息,当然属于个人信息

手动降微博热搜的方法,怎样才能在微博上热搜(3)

四、想以信息权利受损为由撤热搜?

尽管热搜榜很多时候会因为某些特别的原因撤下来。操纵热搜的内容,不在本文写作范围之内。这里我们仅讨论一不小心上到热搜的普通自然人,能否因热搜信息属于自己的个人信息,基于个人信息权利内容,要求微博撤下相关内容呢?

当我们将个人信息权利类比“所有权”概念时,那个人信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内容则相当“霸道”。如此,个人信息主体享有对信息本身占有、使用、收益等“绝对权”。关于“我”的信息属于“我”的个人信息,那“我”自然有权要求某博及时“删除”关于“我”的个人信息。可事实当真如此吗?

为回应上述问题,我们需要了解,个人信息权利内容有哪些?根据《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各类信息保护规范,个人信息权利的内容内容,可以概括如下:

1、个人信息查询权

个人信息主体可以向个人信息控制者查询:

a)个人信息控制者所持有的关于该主体的个人信息或个人信息的类型;

b)上述个人信息的来源、所用于的目的;

c)已经获得上述个人信息的第三方身份或类型。

只是《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进一步指出,“个人信息主体提出查询非其主动提供的个人信息时,个人信息控制者可在综合考虑不响应请求可能对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和损害,以及技术可行性、实现请求的成本等因素后,作出是否响应的决定,并给出解释说明”。

该条关于个人信息查询权的内容中,提到“非个人信息主体主动提供的个人信息”。也即,存在他人提供的属于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被上热搜的信息具有识别性时,当属于该项。该条侧面印证上文关于被热搜个人的信息权利内容的正确性。而信息控制者是否提供查询权利,则应当视该类信息带来的风险和损害进行确定。

手动降微博热搜的方法,怎样才能在微博上热搜(4)

2.个人信息更正权

个人信息主体发现个人信息控制者所持有的,关于自身的个人信息有错误或不完整的,可以要求个人信息控制者提供更正或补充的方法。

3.个人信息主体撤回授权的权利

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向个人信息主体提供撤回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授权同意的方法。撤回授权同意后,个人信息控制者不再处理相应的个人信息。

4.个人信息主体注销账户的权利

通过注册账户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向个人信息主体提供注销账户的方法,且注销账户的方法需简便易操作。

5.获取个人信息副本的权利

根据信息主体的请求,个人信息控制者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获取特定类型个人信息副本的方法,或在技术可行的前提下,直接将特定类型的个人信息副本传输给个人信息主体指定的第三方。

6.信息主体请求获得响应的权利

响应个人信息主体的请求则是对个人信息主体权利内容的及时答复与合理解释。但在特殊情况下,个人信息控制可以不响应个人信息主体的请求。具体包括:

1)与个人信息控制者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相关的;

2)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3)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4)与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判决等直接相关的;

5)个人信息控制者有充分证据表明个人信息主体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权利的;

6) 出于维护个人信息主体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授权同意的;

7)响应个人信息主体的请求将导致个人信息主体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8)涉及商业秘密的。

手动降微博热搜的方法,怎样才能在微博上热搜(5)

7.个人信息删除权

撤下热搜实际行使的个人信息删除权。关于个人信息的删除,某博在《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中这样表述,“当你完成微博的账号注册并进行合理和必要的身份验证后,你可以查阅、修改、删除你提交给微博的个人信息。一般情况下,你可随时浏览、修改、删除自己提交的信息”。这里并未直接提到,被卷进热搜之人的信息删除路径。

再结合《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内容:

a)符合以下情形,个人信息主体要求个人信息控制者删除关于其的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及时删除:

1)个人信息控制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

2)个人信息控制者违反与个人信息主体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

b)个人信息控制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违反与个人信息主体的约定向第三方共享、转让个人信息,且个人信息主体要求删除的,个人信息控制者应立即停止共享,转让的行为,并通知第三方及时删除。

c)个人信息控制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违反与个人信息主体的约定,公开披露个人信息,且个人信息主体要求删除的,个人信息控制者应立即停止公开披露的行为,并发布通知要求相关接收方删除相应的信息。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删除相关个人信息需符合一定前提条件。而前提条件可概括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或“违反与个人信息主体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基于此,对照热搜榜内容的生成机制可知:

①某博用户在注册使用某博之前,点击同意《用户注册协议》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即表示其同意自身的关键字查询信息等被自动化处理

《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特别提出,“在你使用某博提供的搜索服务时,我们会收集你的查询关键字信息、搜索历史记录、设备信息……你的关键词信息无法单独识别你的个人身份,其不属于你的个人信息……”“某博运营方对微博内容(微博内容即指用户在微博上已发布的信息,例如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享有使用权。”,也即,某博的热搜排行行为不违反“与个人信息主体的约定”

我国法律法规未禁止对信息数据的自动化处理。某博利用用户搜索、点击、浏览、评论数量等进行的自动化排序行为并非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且《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南》提出,完全依靠自动化处理的用户画像技术应用于精准营销、搜索结果排序、个性化推送新闻、定向投放广告等增值应用,可事先不经用户明确授权,但应确保用户有反对或者拒绝的权利”。

同时,该条特别强调如自动化处理的用户画像技术应用于“征信服务行政司法决策等可能对用户带来法律后果的增值应用,或跨网络运营者使用,应经用户明确授权方可使用其数据”。这里的“用户”通过全文体系性解释来看为“个人信息主体”。因以上运用行为不属于本文所述范围,故不再赘述。

概言之,被冲上热搜的个人信息主体基于个人信息权利,要求撤下某博撤下热搜的行为并没有充足依据。

再结合上文,个人信息主体请求获得响应的权利内容中,“个人信息控制者有充分证据表明个人信息主体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权利的”,个人信息控制者可以不响应一项,可知:

个人信息控制者的及时删除行为并不包括对个人信息主体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权利行为的纵许。个人信息权利内容并不意味着删除任何与个人有关的信息。随意要求某博撤热搜,则涉嫌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滥用。

如此,可以任意撤热搜的信息主体是怎么操作的呢?当然一部分需要靠想象,还有另一部分则还得依法合规进行。

手动降微博热搜的方法,怎样才能在微博上热搜(6)

五、撤热搜的正确姿势

以个人信息权利受损撤热搜不靠谱,那是否表示个人信息主体就对微博上的不适当信息没有救济路径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基于特定个人信息之上的,还有个人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内容。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在民事主体人格权内容的规定中,指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而公民、法人享有的名誉权,是社会对于特定公民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个人名誉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也即,当被热搜之人认为热搜内容严重干扰自身生活安宁,或导致其社会评价实际降低,已然侵害到自己的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则可以以名誉权与隐私权受损为由,要求某博撤下热搜。

此时,个人信息万千,只有构成侵权的部分,可被撤下。可如果信息主体是因为在公共场合“撒泼”以致部分个人信息被公开或他人使用,因为“撒泼”行为在公共场合进行,自身对自我行为的不检视以及对自我名誉权利的客观放弃,自然就无权要求他人不热搜了。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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