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1日,国家出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该法明确规定,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这条法规出台之后,民众的反响非常大。可低调地持有双重身份的,还是大有人在。通过法案中提到的三个关键词:国籍、永久居留、及居留许可来说说这里面的“水”有多深。
依据《国籍法》规定,“中国不承认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如果已经加入外国籍,则自动丧失中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因此,对于已加入外国籍的国家工作人员,应依法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外国国籍
通常情况下判断国籍是以护照为准。如果加入了外国籍,就应持有外国护照。目前移民市场上,有14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护照入籍项目。分别是:瓦努阿图、圣基茨、格林纳达、多米尼克、圣卢西亚、安提瓜、土耳其、塞浦路斯、爱尔兰、黑山、马耳他、萨尔瓦多、约旦、埃及。
事实上,很多国家是“允许”双重国籍,但是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这里面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情况,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意味着这里面就存在一条执法的灰色地带。
从电视上和媒体上看,很多中国商界人士,都是持有多本护照的,也意味着是持有多国国籍。但是,迄今为止只是听到吃瓜群众的声讨而已,并没有听说因为这个缘故有什么特别重大的刑事惩罚案件,更没有听说特别严重的刑事后果。所以说这事群众很生气,但后果似乎没那么严重!
海外护照存在很强的隐蔽性,难点在于有些国家还没有跟中国建交。比如,移民市面上炒得非常热的加勒比海地区的护照项目之一:圣基茨尼维斯护照移民计划,这个国家就存在非常大的隐蔽性,因为没有跟中国建交。所以,持这个国家护照的人,根本不能从中国出入境,那就要通过第三国再换成中国护照进中国。
永久居留
永久居留资格(Permanent Residence,简称PR),即美国“绿卡”、加拿大“枫叶卡”、英国叫“BRP卡”、日本“永驻”等。虽然叫“永久”居留权,但实际上,存在有效期的。有效期截止之前,如果满足了居住条件或者续签条件,(我们通常叫移民监),才可以继续获得永居权。
很多人都疑惑,既然许多国家都有“移民监”,比如澳洲的永居,每五年之内必须满足住满两年,才能续签永居身份,那么对于中国公职人员来讲,不可能请假去国外居住吧?
其实,很容易忽视一点,那就是“续签条件”,这里面的隐蔽性很强。
像澳大利亚这些国家延续永居的条件很多,例如,持澳洲永居身份的人,如果他(她)的家人在澳洲生活;如果他(她)在澳洲有资产;再如果澳洲有家公司给他(她)发工资、缴税;这些都是可以作为续签条件继续保持澳洲永居身份。而且,澳洲的永居签证都是电子签证,根本无法从护照上显示出来。
另外,对于不方便在国外长期居住的情况,还有许多人选择申请新西兰的永居权。因为新西兰不存在移民监的规定,可以长久离开新西兰,什么时候想回来就回来。因此,虽然许多人每天都在国内,但是他的护照上很可能都已经贴上了新西兰移民签证,而且即便护照上没有贴这些国家的签证,也可以随时从这些国家的驻外使领馆找回签证。
居留许可
长期居留许可和永居权有相同之处,在欧盟国家称为无限制的居留许可,有的居留许可是有条件限制,例如:西班牙非盈利签证,就要求持有人在西班牙居留期间不可以工作。
居留许可的隐蔽性,跟永久居留大同小异。比如:在希腊购置一套房产,就可以取得希腊的居留许可,即使护照上不显示居留许可的签证,这个居留许可的客观事实是完全存在的,可以随时随地的找回。
所以,根据可能出现的灰色地带或隐秘性也好,结合本次《公职人员处分法》涉及的三种移民情况分析,以下几点需要认真考虑:
1. 对于公职人员准备移民的,应当先辞职,后移民。辞职之前,已经移民的,属于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一旦查处,应予以处分。
2. 对于那些在职期间永居权过期后,即便没有续期的,退休后移民的,也属于违规移民,相应也会受到处分,比如:在中国的退休待遇肯定就不会依法享有。
3.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针对未建交国入籍的可能性,对中国护照的管理工作,那么公职人员即使未移民,但未经批准私自出境、私自办理因私护照的,同样需要记过、降级或撤职。
最后,辟谣!很多人传,私营企业法人或*持外国永久居留身份不能在中国境内公司担任企业法人、董事”,因为私企法人、董事长并不是国家公职人员,所以自然就不在《公职人员处分法》的规定范围内。我们主张合法合规拥有海外身份,万国通专注签证、留学、海外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