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机构的设置原则
各单位应依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可以做兼职会计但不属于代理记账。
2.会计岗位的设置
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①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账报表;稽核;会计电算化;会计机构内的会计档案管理。
②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往来结算;资金核算;成本费用核算。
他们的设置要求具体包括:
①按需设岗: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②内部牵制: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并非所有账簿都不能登记,除特种日记账必须由出纳登记外,还可以登记固定资产卡片等财产物资明细账。
③轮岗制: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3.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 1 )一般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 2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①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员。
②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 3 )总会计师(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
①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而非会计机构负责人) ,协助单位主要行政*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负责。
②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③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人员也有回避制度,适应主体: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聘任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主要内容有:
①与单位负责人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②与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的,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提示)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配偶亲关系。
4.会计工作交接
( 1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因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2 )监交(直接上级)
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 3 )交接要求
①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③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 4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 5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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