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谈到一个案件。上海的一位女士因为不堪忍受网络暴力,选择自*。
就在大家谴责网络暴力,并希望追究网络施暴者的法律责任的时候,总会有另一种声音出现。
网友1:不上网不就没事,不上网就不会受到网络暴力的影响。
网友2:自*是因为内心脆弱,自己不够强大。
这类言论便是大家所说的“被害人有罪论”。按照百度百科定义,受害者有罪论,即认为受害者之所以被害,是因为其自身存在问题的一种言论。“被害人有罪论”在性侵犯罪中尤其明显。例如,被害人“打扮”“漂亮”“轻浮”“暴露”,让对方产生邪念,导致犯罪。这种声音有时候非常突出,甚至对被害人的指责盖过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声讨。
“打扮漂亮”“暴露”就跟性侵犯罪有直接关系吗?从数据来看,其实并没有直接关系。就案件统计来说,性侵案件中被害人被性侵时所穿的衣服,包含了T恤、衬衫、长裤、运动服等日常服装。这些普通的衣物显然与所谓的“性吸引力”无关。
受害者有罪论暗含的逻辑是,只有做错事才会受到“惩罚”,所以只要自己没有“犯错”,比如没有出轨、没有穿暴露的衣服,就不会受到伤害。这是对犯罪行为的错误归因。将违法犯罪行为归结于被害人,其实是对犯罪行为的容忍和放纵,赋予这类违法犯罪行为正当性,导致这类行为重复出现。
任何有道德有良知的人,都不应该为了满足个人私欲而触碰法律底线,不会去为伤害他人找理由,千方百计找借口。只要想犯罪,便会有千万种理由。“她被性侵,她没错”,“她穿吊带,她被性侵了,是他的错”,“小裙子你尽管去穿,色狼我们来抓”,这才是正常的想法和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