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 第2项单跨双坡屋面仅当20°≤α≤30°时,可采用不均匀分布情况。
2 第4、5项只适用于坡度α≤25°的一般工业厂房屋面。
3 第7项双跨双坡或拱形屋面,当α≤25°或f/l≤0.1时.只采用均匀分布情况。
4 多跨屋面的积雪分布系数,可参照第7项的规定采用。
7.2.2 设计建筑结构及屋面的承重构件时,应按下列规定采用积雪的分布情况:
1 屋面板和檩条按积雪不均匀分布的最不利情况采用;
2 屋架和拱壳应分别按全跨积雪的均匀分布、不均匀分布和半跨积雪的均匀分布按最不利情况采用;
3 框架和柱可按全跨积雪的均匀分布情况采用。
8 风 荷 载
8.1 风荷载标准值及基本风压
8.1.1 垂直于建筑物表面上的风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计算主要受力结构时,应按下式计算:
wk=βzμsμzw0 [8.1.1-1]
式中:wk—风荷载标准值(kN/m2);
βz—高度z处的风振系数;
μs—风荷载体型系数;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w0—基本风压。
2 计算围护结构时,应按下式计算:
wk=βgzμslμzw0 [8.1.1-2]
式中:βgz—高度z处的阵风系数;
μsl—风荷载局部体型系数。
8.1.2 基本风压应采用按本规范规定的方法确定的50年重现期的风压,但不得小于0.3kN/m2。对于高层建筑、高耸结构以及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其他结构,基本风压的取值应适当提高,并应符合有关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
8.1.3 全国各城市的基本风压值应按本规范附录E中表E.5重现期R为50年的值采用。当城市或建设地点的基本风压值在本规范表E.5没有给出时,基本风压值应按本规范附录E规定的方法,根据基本风压的定义和当地年最大风速资料,通过统计分析确定,分析时应考虑样本数量的影响。当地没有风速资料时,可根据附近地区规定的基本风压或长期资料,通过气象和地形条件的对比分析确定;也可比照本规范附录E中附图E.6.3全国基本风压分布图近似确定。
8.1.4 风荷载的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可分别取0.6、0.4和0.0。
8.2 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8.2.1 对于平坦或稍有起伏的地形,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根据地面粗糙度类别按表8.2.1确定。地面粗糙度可分为A、B、C、D四类:A类指近海海面和海岛、海岸、湖岸及沙漠地区;B类指田野、乡村、丛林、丘陵以及房屋比较稀疏的乡镇;C类指有密集建筑群的城市市区;D类指有密集建筑群且房屋较高的城市市区。
8.2.2 对于山区的建筑物,风压高度变化系数除可按平坦地面的粗糙度类别由本规范表8.2.1确定外,还应考虑地形条件的修正,修正系数η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对于山峰和山坡,修正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顶部B处的修正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8.2.2]
式中tanα——山峰或山坡在迎风面一侧的坡度;当tanα>0.3时,取0.3;
κ——系数,对山峰取2.2,对山坡取1.4;
H——山顶或山坡全高(m);
z——建筑物计算位置离建筑物地面的高度(m);当z>2.5H时,取z=2.5H。
对于山峰和山坡的其他部位,可按图8.2.2所示,取A、C处的修正系数ηA、ηC为1,AB间和BC间的修正系数按η的线性插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