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吊车荷载的动力系数
6.3.1 当计算吊车梁及其连接的承载力时,吊车竖向荷载应乘以动力系数。对悬挂吊车(包括电动葫芦)及工作级别A1~A5的软钩吊车,动力系数可取1.05;对工作级别为A6~A8的软钩吊车、硬钩吊车和其他特种吊车,动力系数可取为1.1。
6.4 吊车荷载的组合值、频遇值及准永久值
6.4.1 吊车荷载的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及准永久值系数可按表6.4.1中的规定采用。
表6.4.1 吊车荷载的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及准永久值系数
6.4.2 厂房排架设计时,在荷载准永久组合中可不考虑吊车荷载;但在吊车梁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宜采用吊车荷载的准永久值。
7 雪 荷 载
7.1 雪荷载标准值及基本雪压
7.1.1 屋面水平投影面上的雪荷载标准值应按下式计算:
sk=μr s0 [7.1.1]
式中:sk—雪荷载标准值(kN/m2);
μr——屋面积雪分布系数;
s0—基本雪压(kN/m2)。
7.1.2 基本雪压应采用按本规范规定的方法确定的50年重现期的雪压;对雪荷载敏感的结构,应采用100年重现期的雪压。
7.1.3 全国各城市的基本雪压值应按本规范附录E中表E.5重现期R为50年的值采用。当城市或建设地点的基本雪压值在本规范表E.5中没有给出时,基本雪压值应按本规范附录E规定的方法,根据当地年最大雪压或雪深资料,按基本雪压定义,通过统计分析确定,分析时应考虑样本数量的影响。当地没有雪压和雪深资料时,可根据附近地区规定的基本雪压或长期资料,通过气象和地形条件的对比分析确定;也可比照本规范附录E中附图E.6.1全国基本雪压分布图近似确定。
7.1.4 山区的雪荷载应通过实际调查后确定。当无实测资料时,可按当地邻近空旷平坦地面的雪荷载值乘以系数1.2采用。
7.1.5 雪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可取0.7;频遇值系数可取0.6;准永久值系数应按雪荷载分区I、Ⅱ和Ⅲ的不同,分别取0.5、0.2和0;雪荷载分区应按本规范附录E.5或附图E.6.2的规定采用。
7.2 屋面积雪分布系数
7.2.1 屋面积雪分布系数应根据不同类别的屋面形式,按表7.2.1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