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建设工程开工,竣工日期的方案如下:
1、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完工日期
(1)开工日期:通俗地讲,指开始进场施工的日期。
(2)完工日期:通俗地讲,指完成工程施工的日期。
(3)竣工日期:通俗地讲,指完成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或指验收通过情形下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的日期。
完工日期与竣工日期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工期中涉及到的日期指竣工日期。
不同之处在于:竣工日期与验收通过有关,验收不通过谈不上竣工日期;而完工日期,与验收通过与否无关,但程序上有关,因为完工后才能够进行竣工验收。
两者关系为:先有完工日期后有竣工日期。
2、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1)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
(2)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
(3)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从上述认定办法,我们可以看出如何就实际开工日期进行举证。
3、竣工日期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方法:
(1)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
(3)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理由如下:
I)发包人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工程,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II)发包人使用工程,表明其已经实现合同的目的;
III)发包人使用工程后,若再进行竣工验收,便可能出现质量责任不清晰的问题。
因此,从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应认定发包人使用的日期即该工程转移占有的日期为竣工日期。